福州市社会福利院是隶属于福州市民政局的一家公办养老机构,成立于1950年,地处福州市仓山区湖边村44号,占地面积35亩,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现有床位110张。
该院主要从事收养城区“三无”对象的孤寡老人。同时,积极扩大收养和服务范围,把剩余的床位面向社会,以最低的收费,最优的服务,开展寄养托老服务,帮助社会上的弱势老年群体,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
近年来,市民政局先后拨款伍佰万元,对旧院民楼进行改建,同时还不断加大经费投资,完善基础设施和医疗设施,努力建设成为“公寓型”和“医院型”相结合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现在院内设有健身房、阅览室、棋牌室、电视室、医疗室、花卉中心、老人学校等场所,使每位入住老人能在舒适、温馨、祥和的环境中生活,安度晚年。
随着社会养老观念的改变,为了适应养老市场的需求,今年该院将计划投资900万元新建一座面积为7880平方米,床位280张,设施现代功能齐全的老人公寓,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老年福利服务的需求,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服务内容
1.日常服务:房间卫生护理、个人清洁护理
2.医疗服务:理疗
3.护理服务:介助、介护、特护
4.娱乐活动:健身房、阅览室、棋牌室、电视室、医疗室、花卉中心、老人学校等场所
5.营养膳食:一日三餐提供各种不同样式的营养餐
6.接待中心服务:
7.特色服务(可接收异地老人等):
其他服务:配有一支专业的医护队伍,医生护士护理员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随时为每位老人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2.医疗服务:理疗
3.护理服务:介助、介护、特护
4.娱乐活动:健身房、阅览室、棋牌室、电视室、医疗室、花卉中心、老人学校等场所
5.营养膳食:一日三餐提供各种不同样式的营养餐
6.接待中心服务:
7.特色服务(可接收异地老人等):
其他服务:配有一支专业的医护队伍,医生护士护理员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随时为每位老人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配套设施
1.设有单人房、双人房、三人房、特护房。房内配备卫浴设施、空调、电视、电话和呼叫对讲系统等
2.房间内设施:配备卫浴设施、空调、电视、电话和呼叫对讲系统等
3.内部设施: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设有医务室、膳食营养室、康复健身室、室外健身场所、娱乐室、阅览室、活动室
2.房间内设施:配备卫浴设施、空调、电视、电话和呼叫对讲系统等
3.内部设施: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设有医务室、膳食营养室、康复健身室、室外健身场所、娱乐室、阅览室、活动室
入住须知
一、入住对象条件:
60岁以上老人;无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严重皮肤病;自身有经济能力或有担保人(一般2人以上)。
担保人可以是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个人担保人应具本地户口,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应的经济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健康状况良好。
二、入住程序:
(一)咨询、看房: 通过电话、宣传资料、或直接到本院了解本院基本情况,通过现场看房预定房间。
(二)准备材料:
1、入住老人材料:
(1)有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体检必查的项目:X光胸透片、肝功能和乙肝两对半;建议检查的项目:肾功能、心电图和血糖等.
(2)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1份;
(3)入住老人备1寸免冠照片3张;
2、担保人(或亲属、监护人)材料:
(1)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1份;
(2)社区居住证明1份;
(3)担保人是单位法人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3、办理手续:
入住人同所有担保人,带有关材料来院办理入住手续。
三、入住管理:
1、对入住人实行一至三个月试住观察期,发现不适合入住的(如发现有精神病等),通知入住老人及担保人办理退住。
2、入住人要遵纪守法,必须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入住人个人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本院,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
4、未经本院同意,入住人亲属及其他外来人员不得在本院住宿过夜。
5、各种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6、痴呆症患者必须入住指定托养区。
60岁以上老人;无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严重皮肤病;自身有经济能力或有担保人(一般2人以上)。
担保人可以是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个人担保人应具本地户口,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应的经济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健康状况良好。
二、入住程序:
(一)咨询、看房: 通过电话、宣传资料、或直接到本院了解本院基本情况,通过现场看房预定房间。
(二)准备材料:
1、入住老人材料:
(1)有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体检必查的项目:X光胸透片、肝功能和乙肝两对半;建议检查的项目:肾功能、心电图和血糖等.
(2)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1份;
(3)入住老人备1寸免冠照片3张;
2、担保人(或亲属、监护人)材料:
(1)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1份;
(2)社区居住证明1份;
(3)担保人是单位法人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3、办理手续:
入住人同所有担保人,带有关材料来院办理入住手续。
三、入住管理:
1、对入住人实行一至三个月试住观察期,发现不适合入住的(如发现有精神病等),通知入住老人及担保人办理退住。
2、入住人要遵纪守法,必须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入住人个人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本院,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
4、未经本院同意,入住人亲属及其他外来人员不得在本院住宿过夜。
5、各种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6、痴呆症患者必须入住指定托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