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记者/黄小殷 通讯员/穗政法)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涉及养老服务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5月19日,记者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一起由天河法院审理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养老机构未清晰、详细介绍合同的重要条款。在未对养老机构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应该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供图。
案情:老人缴纳16.7万元,仅获养老机构的入住资格
据悉,2020年10月22日,74岁的黄女士接到自称广东某养老投资公司养老规划师张某的电话,向其推销入住养老机构项目。黄女士于23日与养老投资公司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书》,并单独在张某的陪同下到多家银行提取现金,当日付清基础设施使用费16.7万元。
两天后,黄女士的儿子询问张某才得知,入住该养老机构除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外,还需每月另支付约7000元费用,故于30日携黄女士到养老投资公司要求退款并报派出所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女士选择的是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的服务套餐,确认购买120个月入住服务,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万元,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水电、餐饮、护理等服务费用。
养老投资公司不同意退款,称《养老服务合同书》明确约定,即使未激活未入住,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不可退费。
黄女士的子女认为,黄女士年事已高,被诊断为脑萎缩、脑梗塞,在时间仓促、未能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且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并支付高额费用,合同当属无效,基础设施使用费16.7万元应当退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服务合同书》有效,但合同中有关退款的约定加重了黄女士的责任,限制其主要权利且未采用合理方式提醒黄女士注意,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养老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需双方共同履行,在黄女士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养老投资公司应当退款。
黄女士缴纳的基础设施使用费依约系因养老投资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而设置的费用,现黄女士未办理入住,尚未接受养老投资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黄女士也未实际使用养老投资公司的基础设施,且养老投资公司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对黄女士主张养老投资百泰公司返还基础设施费16.7万元予以支持。
案件宣判后,养老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养老机构应履行解释、提醒义务
今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意见明确,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须依法妥善审理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推动养老机构规范化发展,促进老有所养。
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郝银清谈到,养老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服务合同,在老年人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因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通常不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清晰告知并作详细介绍,对于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养老机构不能加重老年人责任或限制其权利,还须以合理方式提醒老年人注意,否则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本案基于老年人年事已高却独自一人完成签约全程,并以多笔现金付款,且签约几天即要求退款,故认定养老机构具有一定的过错或过失,结合其未能证明已产生实际损失,法院对老年人诉请退还全部基础设施使用费予以支持。
编辑:陈雨昀 责任编辑:林涛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