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保险试点17个月保费仅1.8亿 业界建议及时出台接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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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作为我国发展养老第三支柱第一枪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自2018年5月起在三地试点以来,到今年9月底保费仅1.8亿,效果不及预期。用税收政策撬动个人养老,这是一个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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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作为我国发展养老第三支柱第一枪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自2018年5月起在三地试点以来,到今年9月底保费仅1.8亿,效果不及预期。用税收政策撬动个人养老,这是一个国际经验,

作为我国发展养老第三支柱第一枪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自2018年5月起在三地试点以来,到今年9月底保费仅1.8亿,效果不及预期。

用税收政策撬动个人养老,这是一个国际经验,但目前在我国的试点遇到了一定难题。同时,原定的1年试点期已满,对于税延试点政策下一步如何推进,市场处于观望状态。对此,业界建议及时出台税延养老保险相关接续政策,扩大试点范围,并持续推动税制改革。

税延养老险销售不及养老基金、商业养老年金

自2018年5月以来,税延养老险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的试点情况未及业内预期。

日前,在“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扩大试点研讨会”上,与会人士交流的信息显示,截至2019年9月底,17个月时间,三地税延养老保险承保人数为4.5万多人,保费仅为1.8亿多。这其中,还有一些是保险公司发动自家员工购买而“贡献”的。

同时,一直与税延养老保险“对标”的养老目标基金,在没有个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已经销售了150亿元。

而同样没有税收政策支持的商业性的养老年金保险,销售情况也远好于税延养老险。数据显示,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福建省(不含厦门)税延养老保险销售保费仅为2300万元,但同期福建省(不含厦门)的养老年金保险实现原保费收入27亿元。

这显示,养老产品的市场需求是存在的,税延养老险“卖不动”的原因可能出在供给侧。

对此,险企提出了在税延养老险试点中感受到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领取期税率7.5%较高,降低投保人预期;同时,1000元或工资6%熟低的税延额度偏低。这样一来,这类产品的目标人群缩小至适用个税率20%及以上的人群,一方面人数有限,另一方面这些人对1000元的延税额度又看不上,政策激励效果十分有限。

二是个税政策调整,包括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到5000元、六项专项扣除政策,导致政策覆盖人群进一步减少,税延养老保险投保量出现“断崖式”下滑。数据显示,2019年1-9月税延养老保险月新增参保人数较2018年月均同比下降88.2%。

业界反映的其他问题还包括:个人税负抵扣流程繁琐、降低投保动力;税延限额计算复杂、抬高了投保门槛;销售费用较低,费用率仅限2%,与个险渠道销售其他保险5%费用率相差较大,且在一定意义上挤占了优质的保费资源,导致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

业界建议尽快扩大试点或推向全国

与会人士指出,试点区域窄、时间短,政策效果尚未完全体现。同时,因原政策试点期暂定1年,部分地区已有企业暂停为员工办理税务申报和税前扣除,因此,建议及时出台税延养老保险相关接续政策,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一是建议尽快扩大试点或直接推向全国。到今年5月1日,暂定的一年试点期已满,尽快扩大试点或直接推向全国有利于在短期内获得更多的市场信息,以便缩短对制度设计实施改革的期限,让更多人群享受政策红利。

二是建议实施定额制税前列支,取消比例制,降低扣税计算难度,并提升税收抵扣限额,并结合工资增长率等建立限额的指数化动态调整机制。

三是领取期投资收益部分免征所得税。在我国个人投资尚未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情况下,建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领取期仅对本金部分按比例纳税,投资收益免征税。

四是降低领取阶段税率,扩大政策覆盖人群。建议领取期75%部分适用税率从10%调整为3%。可将缴费期适用税率10%的人群全部纳入政策覆盖面,并于综合所得3%的最低档税率相匹配,实现税法的有效统一和延续。

五是实现税务信息共享,简化税务申报流程。打通中国银保信、金税三期申报客户端、个税扣除APP等系统,将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列入综合纳税申报范畴。

(原标题:税延养老保险试点17个月保费仅1.8亿 业界建议及时出台接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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