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险试点须有重大政策突破
导语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之后,在2020年第一个工作日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召开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向社会公布说银保监会牵头制定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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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之后,在2020年第一个工作日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召开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向社会公布说银保监会牵头制定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之后,在2020年第一个工作日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召开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向社会公布说银保监会牵头制定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拟于近期由多部门联合印发。在吹风会上,银保监会领导在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时对如何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发出重要信号。
自2018年5月1日税延养老险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以下简称“三地试点”)以来,全国共有23家公司参与三地试点,销售66款产品,累计实现保费收入仅为2亿元,参保人数4.52万人。很显然,这个成绩单与试点启动之初的预期相去甚远,税延养老险的市场结果大大低于预期,其主要是因为存在一些客观制约因素。比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低税率级距扩大等因素,压缩了税延养老险的覆盖人群,降低了政策的吸引力;再如,民众对养老金第三支柱缺乏认识,税延养老险作为养老金第三支柱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多数国民来说还是新鲜事物,民众普遍的认知和接受度并不高,需要时日加以宣传引导;再如,第一支柱养老保险连续15年调整待遇水平,民众在提前做好养老金资产储备方面的意识十分薄弱,不习惯通过购买金融产品进行养老规划,对国家的依赖思想比较固化。
但是,保险公司普遍反映,税延养老险“叫好不叫座”、甚至几近停滞的主因应多从供给侧找原因:
一是税收优惠力度还不够,对高收入人群缺乏吸引力,对中低收入群体无法覆盖。目前按照6%或1000元就低原则确定税延额度,以当前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的纳税人群为例,每月最高节省的税金仅为450元;随着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降低,纳税人每月最高节省的税金也在同步下降。因此,该政策对高收入群体缺乏足够吸引力。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时需按7.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对当前个人所得税税率低于7.5%的纳税人群来说,投保税延养老险并没有享受到实质的优惠,中低收入群体投保意愿必然低下。
二是养老金替代率不足,影响了纳税人的投保积极性。以税前月收入2万元的投保人为例,假设他从35岁开始投保,60周岁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的产品年化收益率为4.5%;按试点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计算,投保人每月税延额度为1000元,全部用来购买税延养老险,至退休时共缴费30万元,账户总金额约54.2万元。假定按15年固定期限领取,每月可实际领取的养老金为3464元,不到其当前月收入的20%,若再考虑膨胀因素,对于纳税人而言,替代率十分有限。
三是缴费税前抵扣额度难以确定,因为月工资总额经常难以确定。投保人的月抵扣税基上限按投保人当月收入的6%和1000元二者就低确定,但在实际执行中,投保人月投保额、当月收入的6%、1000元三者之间孰低难以确定,因为现行缴费税前抵扣流程是纳税人在投保后交由单位办理抵扣,当投保人当月可抵扣额度小于其投保额时,将出现重复扣税的情况,即参保人多投保的部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领取时还要纳税。另外,很多行业的工资总额每月差距很大,年底奖金占比较大,难以及时反映在月工资中。
四是扣缴手续环节多,客户操作易疏漏。投保人购买产品需先激活“中国银保信平台”,每月打印税延养老险扣税凭证,并交由扣缴人的单位进行申报抵税,其流程很长,操作手续繁琐,工作量极大,严重影响了个人和单位的积极性。
五是销售费用无优势,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税延养老险产品设计的费用率限高2%,远远低于目前个人寿险期缴保单的佣金率,且在一定意义上挤占了保险销售人员优质的保费资源,在没有其他匹配的专项激励方案或考核任务的条件下,较难调动销售人员推广的积极性,不利于税延养老险产品的推广和普及。
因此,正如2020年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吹风会上银保监会领导所指出的,我们要用好税延养老险的政策,力争到2025年积累6万亿元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笔者认为,2020年税延养老险应在这样几个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尽快结束试点并推向全国;投资收益部分不予征税;大幅降低领取期的个人纳税比例,甚至可暂时降至零,待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后再逐渐恢复;提高销售环节的取费标准,以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第二,税前列支比例均需明显提高,否则将不足以调动个人投保的积极性。其中,养老险应取消比例制税前列支办法,完全采取定额式,并与工资增长率进行指数化挂钩。第三,在业务流程上,税前抵扣手续过于繁杂,抑制了个人和相关责任方的积极性,应最大限度简化个人和单位出具手续的程序,加大供给侧的放管服改革力度。
当然,长期看,涉税延的商业保险(包括税延健康险)难以发展起来的深层原因是财税制度安排存在问题。2019年实施的附加六项扣除的“准”综合所得税制改革只是初级阶段,“真正”的个人综合所得税制有两个标志性的制度设计即年终实施个税调整并以家庭为单位。只有在“真正”的综合所得税制下,税延养老险才能彻底“摆脱”供职单位的束缚。适时建立资本利得税制度是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建立第三支柱养老金个人账户另一个重要的外部条件,它对能否将天量的银行储蓄“搬家”到社会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