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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7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
沪府规〔2019〕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7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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