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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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沪府规〔2019〕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7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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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7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

沪府规〔2019〕4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评估,2017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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