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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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

累计可领15年
日前,昆明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明确了自3月1日起,被征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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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

累计可领15年
日前,昆明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明确了自3月1日起,被征地人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

累计可领15

日前,昆明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明确了自31日起,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市级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补给谁?2007年以后被征地的时年16周岁及以上的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20071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被征用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按《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参加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补多少? 每人每年1000元累计补助不超15

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市级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被征地人员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未达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怎么补?两种养老保险自愿选择

《实施意见》开始执行,不能再按原办法办理参保,新参保人一律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原办法参保的人员要衔接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加以保障。对于被征地人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其自愿选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未按原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自意见实施之日起,未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未年满60周岁的,在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未按原办法参保、但已年满60周岁: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已按原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自意见实施之日起,已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已按原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入办法与第三种情况基本一致。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应扣除之前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缴费阶段,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个人账户,以现金方式发放。参保人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本人,其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

已经按照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先退后补的方式处理,即先终止原参保关系,将其按照原办法缴纳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再按照未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的补助办法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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