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人活着钱没了”,养老保险的这些点你get了吗?

避免“人活着钱没了”,养老保险的这些点你get了吗?

导语

  此前以为“人活着钱没了”只是小品里的台词,慢慢地发现,这其实是人们真实的担忧。谁不想拥有不因物质短缺、钱财所困的安稳晚年呢?
  如何养老?各种方式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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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人活着钱没了”,养老保险的这些点你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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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此前以为“人活着钱没了”只是小品里的台词,慢慢地发现,这其实是人们真实的担忧。谁不想拥有不因物质短缺、钱财所困的安稳晚年呢?
  如何养老?各种方式有何


  此前以为“人活着钱没了”只是小品里的台词,慢慢地发现,这其实是人们真实的担忧。谁不想拥有不因物质短缺、钱财所困的安稳晚年呢?

  如何养老?各种方式有何特点?养老保险为啥买?怎么买?

  如果你还对商业养老保险一知半解,不妨听一下泛华保险销售服务集团董事长兼CEO刘力冲的讲解。

1.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险体系构成?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公共养老金计划)。

  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计划,又叫企业年金。

  第三支柱:家庭或个人为目的储蓄性年金计划。

2.如何进行养老规划?

  先明确目标:你想要什么样的养老生活,例如是居家养老?子女养老?托管养老?还是社区养老?候鸟式养老?……

  再明确前提:养老规划要保证资金安全

  再确定方式:科学的家庭资产配置

  人的一生里收入及支出大致如下:

3.常见的可用于规划养老的资产有哪些?

  个人储蓄:强流动性导致很难做到“强制储蓄、专款专用”。

  基金:除定投类稳健型基金外,其他基金都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信托:适合富人,投资门槛较高,一般都是千万起投。

  房产:相对更适合大城市,租金收入高,不过也存在价值的折旧、未来价值的不确定性等。

  保险:养老年金的功能与养老需求的精准匹配,收益写入约定,更安全。

4.可用于配置养老规划的商业保险产品有哪些?

  传统年金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

  增额终身寿险

  两全类保险(部分)

  分红、万能类保险等。

  其中,增额终身寿险:当需要使用资金时,可通过“减保领取现金价值的方式”来实现资金的自由支取,从而应对养老等规划需要。

5.用于养老配置的年金保险的选购要点:

  预定利率、保底结算利率、保险期限

6.什么时候开始规划养老最合适?

  年龄越大,保费越多,且各国银行降息等,养老金规划应立即动手。

7.公司已给我们买了养老保险,还要购买养老类金融产品吗?

  当前公司给交的养老保险大致有两类:

  一是国家社保养老,单位会缴纳一部分,社保养老是国家福利,是基础养老配置,可满足温饱;

  一种是企业年金保险,当前覆盖的人群相对较少,如果企业这部分交的保额足够,那恭喜你。

  而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养老类金融产品是基于品质养老生活的自我规划,建议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配置。

8.分红型和万能型养老年金,选哪种好?

  客观分析,分红型要考虑在未来几十年里公司的投资能力、分红能力等不确定因素,对于确定的养老金需求也可能是风险因素;而万能型往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底利率,相对而言具有确定性。

  万能型养老年金保险更契合普通消费者养老规划的基本需求。

9.保险产品如何实现养老目标?

  养老是未来确定性的刚性需求,是一项长期的规划,所以在不确定的未来领取养老金最重要的就是确定性。

  而保险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了未来养老金的给付时间、给付金额、给付方式。所以,被喻为是一笔“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

  买得多,就领得多,在未来的几十年里,都能保证有源源不断的养老金。

10.养老年金可以避税避债吗?

“避税”是“逃避税务”的意思,本身已经涉嫌违法。而保险作为常规金融产品不能直接用于避税或避债。

  但科学合理的规划有助于实现税务筹划和债务隔离。

  税优险:为企业“避税”(可税前列支,但不超过4%,比如个人税优健康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11.交给保险公司的养老钱,投向哪里?安全吗?

  保险法规定,一是保险公司投资范围有局限,一般比较稳健;二是假如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等引起问题,人身险保单的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保险法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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