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照护政策——养老服务补贴
导语
上海市养老照护政策——养老服务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其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1. 照护一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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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上海市养老照护政策——养老服务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其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1. 照护一级的
上海市养老照护政策——养老服务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其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1. 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补贴标准:
a)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50 元;
b)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c)年满 80 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75 元;
d) 上述第 2、3 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 90 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 1 类对象标准的20%。
2. 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补贴标准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a)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700 元;
b)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3. 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为:
a)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 贴500元;
b)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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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补贴券(卡)等形式,用于购买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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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按相应等级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用于支付养老机构服务费用(伙食费除外)。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 年满60 周岁及以上;
2. 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3. 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人员,还需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4. 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
长期护理保险有三种护理服务形式,分别是:
1. 社区居家照护,指护理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为居家的参保人员,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2. 养老机构照护,指养老机构为其中住养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3. 住院医疗护理,指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入住在其机构内护理性床位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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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申请实行全市通办,您可以就近通过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您需要携带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2、社保卡(医保卡);3、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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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分别为:
①社区居家照护待遇:
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社区居家照护。试点阶段,每周上门服务的时间和频次为: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服务3 次;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服务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服务7次;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 小时。
②养老机构照护待遇:
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照护。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为:评估等级二或三级的 20元/天;评估等级四级的 25元/天;评估等级五或六级的30元/天。养老机构实际服务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应以实际费用为准。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