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
导语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重要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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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重要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成为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重要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在今年两会上将就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周燕芳表示,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在各地试点的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相关标准都各有差异,为未来的制度统一带来一定的障碍,建议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
试点存在的四点问题
自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对于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积极性都很高。截至2019年12月,我国4个直辖市中,北京、上海、重庆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3个省和5个自治区中,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为16个,占比57%。
周燕芳表示,目前各地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筹资、待遇享受、标准体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可分为试点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深化阶段。试点初级阶段的地区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且保障有限,政策影响相对薄弱。试点中级阶段的地区已产生一定的规模效应,保障扩大,撬动护理服务产业发展。试点深入阶段的地区已覆盖全人群,而且引入失能预防,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
虽然长护险试点已有一定效果,但还是呈现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筹资个体责任未体现,为制度深化带来风险;二是小量城市推进慢,长期部分保障带来新的社会不公平;三是标准体系未统一,亟需加大力度尽快完善;四是专业人员缺口大,亲情护理带来新的监管难题。
长护险立法有迫切性、必要性
在周燕芳看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呈现的问题,部分是因为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而带来的,故需要通过立法为其发展指明方向。我国面对的是超大规模、超快速度、超高水平、超级稳定的“四超”老龄化趋势,老年人对于长期护理的需求极大。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具有基于我国实际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而且立法条件也基本具备。从试点情况来看,全国逾60多个城市开展试点,覆盖超过1亿国民,已经为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提供了相对充足的实践依据。
周燕芳建议加快立法,建立一套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要素齐全、衔接配套、和谐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体系,将筹资方式、运作模式以及相关的标准建立等制度化,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模式方面,我国社会保险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与德国和日本的模式较为相似,这两个国家都有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法律。其中日本是1997年公告,2000年实施,迄今为止已进行了7次修订。周燕芳建议我国也可以参照类似的模式,既有应对现实之需,亦有应未来之远见,先公告,后实施,在期间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的要素准备,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窗口期,并且在实践中通过条文修订,逐步完善制度。
具体而言,周燕芳建议从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经办、专业队伍、征信等七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例如,筹资方面,建议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职责,对于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个账扣款。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初期可部分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但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管理机制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评估方面,加快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确定后直接入法;要求统筹地区建立评估人员的准入资质要求,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把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入口端。支付方面,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避免长期护理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责界定不清,影响老百姓的认知,造成基金浪费;强调个体的待遇自负责任,对于特殊人群,通过其他的社会福利补助;统筹地区明确支付稽核巡查的主管部门,定期做好基金运行分析,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