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启用
导语
嘉兴市: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启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9号)精神,2015年我省在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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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启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9号)精神,2015年我省在岗职工
嘉兴市:2016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启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9号)精神,2015年我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590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293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基数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基数为4010元),从6月起启用,并补缴5月份缴费基数差额。
同时,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2015年度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参保职工按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执行。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5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948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991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2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