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

关于使用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

导语

关于使用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开展全市统一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穗民〔2018〕186号)
广州市民政局

关于使用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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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开展全市统一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穗民〔2018〕186号)
广州市民政局

关于使用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

关于使用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开展全市统一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穗民〔2018〕186号)

广州市民政局

关于使用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开展全市统一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

穗民〔2018〕186号

各区民政局,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1-2018(附件1)是由广州市民政局制定的本市养老服务领域地方标准,由市质量监督局于2018年4月4日正式发布,《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7〕168号)同时废止。为做好评估标准的宣传贯彻,进一步规范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评估标准的宣传贯彻及培训工作

各区民政局应及时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发至各评估机构,并组织评估机构参加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的相关培训。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下称市指导中心)应于尽快完成评估机构现有持证评估员的评估标准培训工作,并适时为各区新委托的评估机构开展培训。6月1日起,评估机构和评估员的资质要求按《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1-2018执行,评估机构及评估员应按照新评估标准开展工作。

《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1-2018是全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标准,评定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及服务优待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根据《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1-2018规定,评估机构应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助理(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养老护理员人数不少于5名;评估员应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助理(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养老护理员相应执业资格;每次评估应有至少1名执业医师或中级职称以上护士参与。

二、加强对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区民政局应在评估服务委托协议到期后,根据新评估标准重新选择评估机构。确定新评估机构后应向市指导中心报送《评估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2)和委托协议进行备案。

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下称区指导中心)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进行检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开。区指导中心应根据现有评估机构情况,于5月30日前将《评估机构信息登记表》报送至市指导中心(邮箱:gzlnzxsgk@163.com,联系人:覃江慧,联系电话:62839870)。

三、统一使用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市指导中心负责开发和运维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的“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功能模块”,并在5月30日前完成对各区指导中心、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和评估机构相关人员的操作培训。6月1日起,各评估机构必须统一使用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评估工作。

市指导中心应在今年内研发完成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功能,建立评估数据信息库,实时掌握我市老年人照顾需求和失能情况,为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及养老补贴制度提供依据;整理各区评估机构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向区指导中心报送当月评估工作相关数据。

四、加快完成“3+X”试点工作中的照顾需求评估任务

各区民政局应加快使用2016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启动经费中的80万元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资助金,在8月30日前完成本区“3+X”试点工作中的评估任务,并将评估系统上线前所有本区老年人有效期内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报告》上传至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五、其他事项

《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报告》原则上有效期一年。评估对象在有效期内申请其他类型的养老服务或养服务补贴的,无需重新评估。评估对象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除外。

专此通知。

附件:

附件1:《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规范》DB4401T 1-2018

附件2:评估机构信息登记表

广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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