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新规:平静终结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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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新规:平静终结野蛮生长

互联网

国庆节前夕,北京医院互联网医院已经上线,患者无需出门就可以享受三甲医院专家的医疗服务。

这是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3个关于互联网医疗管理规定后,第二家开始探索“互联网+医疗”领域的医院,此前北京京都儿童医院也与医联联合建立了首家儿科互联网医院。

9月12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对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及远程诊疗的准入、管理、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范。这是针对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制定的首批实施细则。

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在经过一波“野蛮生长”和“烧钱大战”后,互联网医疗行业已逐渐走入正轨。

谁在网络那端给你看病

对于公众来说,在网络上看病既方便,又少花时间少花钱,似乎可称完美。但实践中公众对互联网远程医疗方式也有质疑。

在北京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工作的刘衫曾经在某平台上就诊,与医生的交流、甚至开处方时都是通过微信,问诊时医生并没有出示任何相关资格证和简历等信息,她对医生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医生的朋友圈。

对医生资质的质疑、对处方效果的不确定,似乎成了使用互联网医疗最大的难题。

互联网观察家葛甲在接受采访时提出,在新规出台前,行业对医师资格审核和诊疗的规定都不严格,“例如,春雨医生,虽然自称为咨询服务但是实际上已经算是诊疗范围了;而且对医师的条件、资质的审核只是在平台中进行,或许在其中会存在资质审核不严的情况”。

此次新规中对行业界限划分和行业准入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于群众呼声最高的医疗问题,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特别对执业资质以及诊疗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需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同时要求,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其中特别规定,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上个月的新闻发布会中也提到,此次新规的出台也是为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

多位业内人士与葛甲的观点相同,他们认为,新规的出台可遏制互联网医疗行业的“野蛮生长”。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新规的出台是一场及时雨:“近几年互联网医疗发展的如火如荼,但在这期间缺乏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规范。不仅能够保证民众就医和用药的安全,还能让第三方平台能够明确经营范围的边界,知道自己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规范经营。”

互联网医疗领域专业人士、杭州卓健信息有限公司总裁尉建锋也认为,新规的出台,会使互联网医院门槛更加严格,对远程医疗的规定甚至能够助推分级诊疗的部署,让优质的医疗资源能够下沉到医疗资源匮乏地区。

“边走边改”这些年

从互联网医疗领域的兴起到实施细则的首次出台虽然仅用了4年时间,但是中间经历了多次起伏。

2017年应该是分水岭。在网上流传的号称“史上最严”互联网医疗新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函》)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波澜。《意见函》中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的要求、医疗机构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明细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与2017年网传的《意见函》相比,新规中对于互联网医疗的名称设置、活动范围、医师资质的,均有所调整改动,部分限制有所放开、某些要求更加细化。

在当年争议最大,让互联网医疗企业最为不安的就是《意见函》中“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的规定。新规放宽调整为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互联网诊疗“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互联网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相较于《意见函》此次新规对远程医疗服务范围的规定也有所放开。由《意见函》中“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扩展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这一变化得益于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上述意见的出台,使得去年一度紧绷的互联网医疗市场得以缓和。

这些年互联网医疗行业行业也经历了“几放几管”。

2014年至2015年,互联网医疗行业飞速发展,各种利好政策出台。

2014年8月,国家卫计委发文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作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

2015年,国家发改委和卫计委联合发文同意在宁夏、贵州、西藏分别与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与北京协和医院,云南与中日友好医院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

在互联网医院探索的过程中,国家慢慢开始趋紧政策力度。2016年8月,国家食药总局表示,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销售试点结束后,国家不再批准。2017年,被称为“史上最严”互联网医疗新规征求意见。

法律地位仍待明确

尉建锋认为,新政出台后,对整个医疗行业都是一个挑战:目前,传统医疗服务模式正在解构,数据、流程、人才的重构刚刚开始,在这一交叉进程中,互联网作为工具能加速其过程,倍速提高优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在他看来,今后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主体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会迎来一个高速发展期。医、药、检、险、教等领域交叉进行,更多的创新会涌现出来,定位医疗核心业务的公司将携优秀的产品和运营率先垂范。

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业内人士建议出台一套系统的行业法规、管理办法。

葛甲认为,明确法律地位、出台相应细则,是未来需要考虑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互联网医疗的法律地位,新规里只是规定了基本的行业标准,但是互联网医疗行业是否拥有与实体医院一样的法律地位,还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解决;其次,需要在不打破原有医疗产业规则界限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的发展规律出台配套的细则,这3个文件只是机制性的文件,需要在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管理办法来增强落地性。

针对新规落地执行问题,尉建锋建议出台相应的细则:“比如,如何定义慢性病,现在许多癌症存活在5年以上是否还算慢性病;复诊时,复诊医生和首诊医生是否需要是同一个人,如果不是,是否需要首诊医生参与等问题,还需要顶层规划来明确。”

在邓勇看来,由于最新出台的这3个文件只是政策还不属于法律,而且很多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更新或者废止,在互联网医疗领域还是需要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所以,他建议,做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医疗新政策的及时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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