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是市民政局直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承担全市城镇“三无”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老人和高龄、失能失智老人的收(休)养工作。
始建于1942年,其前身是宋氏三姐妹倡导下创建的“重庆实验救济院”。
重庆解放后,更名为“重庆市生产教养院”,1958年改名为“重庆市养老院”,1975年改名为“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服务内容
1、康复娱乐活动:院内设有阅览室、棋牌室、K歌厅、多媒体娱乐室等设施,开设门球、乒乓球、台球、钓鱼等娱乐休闲项目来满足老人全方位的文化娱乐需要;我院成立的社工中心定期策划及组织老人开展丰富多彩的小组活动或主题活动;还为有特殊需求的老人开展个案服务、提供心理辅导、矛盾调解、自愿整合、临终关怀等专业的社工服务。
2、餐饮服务:实行点菜和包伙制。一周之内,每顿菜肴不同样。根据不同疾病对食谱的要求,供应各种营养饭菜。并提供小炒、寿席、宴请等餐饮服务。
3、安全服务: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医务人员定时巡诊,随叫随到;老人请假外出需有请假条,并有亲属陪伴;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院休养区设有专人管理。
4、居住环境:以巴渝民居建筑风格为特色,每栋楼配有电梯。星级宾馆式标准间、单间、夫妻房,可供老人自由选择,无障碍通道让老人倍感家的温暖。
收费项目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收费标准(现行价格) |
||||||
|
|
|
|
|
|
(单位:元/月/人) |
楼栋名称 |
护理级别 |
房间分类 |
|
床位费 |
护理费 |
合计 |
桃园颐康园A座 |
自理 |
单人间 |
朝北 |
2500 |
无 |
2500 |
南、无阳台 |
2400 |
2400 |
||||
单人间(夫妻) |
朝北 |
1550 |
1550 |
|||
南、无阳台 |
1450 |
1450 |
||||
桃园颐康园B座 |
两人间 |
|
1800 |
1800 |
||
熙康园 |
介助 |
两人间 |
|
1700 |
1000 |
2700 |
悦康园 |
介护 |
两人间 |
|
1800 |
一级:1500起 二级:2200起 三级:3000起 特护:面议 |
3300起 |
福寿楼 |
两人间 |
|
1600 |
3100起 |
||
颐寿楼 |
三人间 |
|
1400 |
2900起 |
||
百寿楼 |
三人间 |
|
1400 |
2900起 |
||
宁康楼 |
六人间 |
|
1300 |
2800起 |
||
怡情阁 |
两人间 |
|
900 |
2400起 |
||
三人间 |
|
700 |
2200起 |
|||
普通间 |
|
600 |
2100起 |
|||
备注 : |
|
一、自理服务是指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介助服务是指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以及部分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介护服务是指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
||||
|
|
二、此收费项目含床位费、护理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文娱费、电费(≤150度)、水费(≤5吨),其中水电费超出部分按实际使用量收取。 |
||||
|
|
三、此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目前餐标一为600元/月,餐标二为500元/月)、医疗康复及保健费。 |
||||
|
|
四、入住时须交保证金5000元,以保障我院设备设施的完整,离院时结清全部费用后凭原始票据退还。 |
入住须知
二、我院实行人性化服务,开放式管理(精神康复中心休养人员除外),休养人员自愿选择入院和出院。休养人员在院休养期间进出自由,若发生意外(摔伤、走失、突发疾病等)自行负责。外出夜间不能返回,须本人或家属向休养区书面请假。精神康复中心休养人员休养期间不允许外出,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应在家属陪同下向精神康复中心书面请假。凡不假外出者,后果自负。
三、休养人员及陪同家属到所安排的房间后,请首先清点房间配置物品数量及是否有损坏,认真核对水电气表的起始记录,房间应保持整洁,室内物品应按规定摆放,严禁在墙上、门上钉钉子,不得将私人家具、家电等物品带入房间。入住后,院内设备、设施若人为损坏,将据实赔偿。
四、我院可义务为介护休养人员提供备用金管理服务。若需此项服务,家属可自愿将备用金交给所在休养区办公室,并保管好收据凭证以备查验。建议家属勿将现金交给介护休养人员本人及护理人员保管,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家属或休养人员应将老人的既往病史、药敏史等情况真实地告诉医生或休养区工作人员,以便休养人员入院后的病情诊断。若使用医保卡就诊,休养人员生病住院时必须将医保卡交到医院医保科才能办理住院手续。休养人员若需换药、换尿管、换胃管、注射等涉及医疗治疗的项目,家属不得私自要求护理员完成,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请休养人员或家属妥善保管药品,遵医嘱服用。
七、请在休养区统一安排的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热和冷藏食品,严禁将电炉、磁炉、电饭煲、微波炉、洗衣机、冰箱等带入休养区房间自炊。休养人员违规在房间自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若不服从管理强行在房间自炊,我院有权终止履行协议。
八、休养人员入院后,我院实行水、电、气统一管理,水、电费按房间每月水电实际消耗收费。开通了天然气的休养区,根据老人加热的需要,按每月 元收费。
九、休养人员入院时,请勿将贵重物品、存折带入院内,如果违规带入院而丢失,责任自负;严禁探视人员将宠物带入院内;除休养老人外,其他任何探视人员都不得私自在休养区留宿。
十、休养人员和家属不得向工作人员送钱送物。
十一、若有休养人员在院休养期间不幸去世,请家属接到我院通知后,及时来院处理后事。为了保护丧家权益,我院规定职工(含护工)不能推荐治丧机构,请丧家自愿选择治丧方式并自行联系丧葬服务机构。
十二、请休养人员和家属注意在每月30日前缴清次月费用,逾期将按休养协议约定缴纳违约金。请妥善保管好入院押金及其他费用交纳的原始收据。否则后果自负。
十三、休养人员出院时请先到休养区办公室交清公物,结清一切费用,凭休养区开具的出院通知单,并带上入院押金原始收据和当月护理费原始收据(15日前出院的休养人员)到业务科办理出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