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老年公寓(福利中心)是2010年市委、市政府实事工程之一,一期占地50亩,总投资1.95亿元,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设计总床位650张。
公寓设“行政办公区”、“医护康复区”、“自理自助区”和“休闲活动区”四大功能区。环境设施一流先进,尽显人性化;服务管理优质专业,立足科学化。
专设独立医疗保健机构、配备专业社工服务队伍是公寓的两大亮点。
服务内容
根据服务对象的自理能力情况,实行分级护理。
1、膳、宿及清洁服务;
2、健康照料和康复指导;
3、个人生活起居及饮食护理;
4、一般医疗护理和无危急病症的卧床护理;
5、临终关怀及其它需要。
生活护理分级标准:
自理
1、饮食起居生活、大小便、洗澡等自理者;
2、能洗涤内衣裤等物品者;
3、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者。
介助
1、在护理人员指导或帮助下,饮食起居生活能基本自理者;
2、需在护理人员帮助下或协助下洗澡者;
3、思维功能有障碍,影响生活规律,生活自理者有一定困难;
4、患多种疾病,病情比较稳定,但日常生活需要相应护理者。
介护
1、饮食起居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者;
2、思维功能有比较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或大小便需要帮助者;
3、视觉严重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困难者;
4、患有多种疾病,且病情不稳定,行动又困难者。
专护
1、用餐、饮水都有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者;
2、思维功能严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或大小便需要帮助者;
3、因各种原因长期限卧床,生活需要提供护理者;
4、患有严重疾患,病情处于活动期必须卧床者;
5、病情危重,需要密切观察或监护抢救治疗者;
6、双目失明或肢体功能严重障碍,生活需特殊照顾者;
7、入院者及其家属要求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给予特需护理者。
说明:
1、凡符合本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一项条款,即可确定为该等级。
2、凡符合本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条款,即可确定为上一等级。
1、膳、宿及清洁服务;
2、健康照料和康复指导;
3、个人生活起居及饮食护理;
4、一般医疗护理和无危急病症的卧床护理;
5、临终关怀及其它需要。
生活护理分级标准:
自理
1、饮食起居生活、大小便、洗澡等自理者;
2、能洗涤内衣裤等物品者;
3、能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者。
介助
1、在护理人员指导或帮助下,饮食起居生活能基本自理者;
2、需在护理人员帮助下或协助下洗澡者;
3、思维功能有障碍,影响生活规律,生活自理者有一定困难;
4、患多种疾病,病情比较稳定,但日常生活需要相应护理者。
介护
1、饮食起居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者;
2、思维功能有比较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或大小便需要帮助者;
3、视觉严重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困难者;
4、患有多种疾病,且病情不稳定,行动又困难者。
专护
1、用餐、饮水都有需要护理人员帮助者;
2、思维功能严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或大小便需要帮助者;
3、因各种原因长期限卧床,生活需要提供护理者;
4、患有严重疾患,病情处于活动期必须卧床者;
5、病情危重,需要密切观察或监护抢救治疗者;
6、双目失明或肢体功能严重障碍,生活需特殊照顾者;
7、入院者及其家属要求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给予特需护理者。
说明:
1、凡符合本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一项条款,即可确定为该等级。
2、凡符合本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条款,即可确定为上一等级。
入住须知
1、入住时须入住者和家属同意,并仔细阅读协议书、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认可后签约入住协议书。
2、入住时须携带老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如实填写入住申请表。
3、入住前到公寓进行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担保方提供。
4、入住前担保方必须如实介绍老人的自身情况,告知老人的往年病史,以便对症治疗和护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担保方负责。
5、老人入住公寓,随身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和携带贵重物品,现金自行保管,遗失与寓方无关。
6、入住时须交纳保证备用金2000元,以备应急之用,离寓时凭收据,如数退还。
7、需缴费的家属请在每周一至周六到行政楼底楼收费处交纳。(国定假除外)
8、老人入寓须实行15天试住制度,不符合要求而退寓的老人,其费用按规定计算。
9、老人在寓期间突患重病、急病,如老人家属不同意到医院抢救,只留在公寓治疗,担保方必须在合同上签定附加条款,老人病情严重或出现意外,由担保方负担。
10、老人因患心脑血管病或其他疾病的后遗症自理能力差,长期卧床的,不可避免发生皮肤损伤,老人与家属应配合护理人员积极治疗;如老人不予合作导致褥疮加重,其责任应老人与家属自负。
11、老人在公寓服用自带药品应先告知公寓医务人员,便于管理观察,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担保方负责。
12、根据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需要变更护理级别时,担保方应当同意,否则发生意外,公寓不负责任。
13、老人不得在公寓居室内使用危险设备,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或担保方负责。
14、老人家属应支持公寓做好入住老人的各项工作,如不配合或不履行对老人的义务,公寓有权终止入住协议。
15、老人在入住期间,应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损坏公共设施,照价赔偿;如遇有思想、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担保人应协助工作人员做好工作,不借故推托。
16、老人外出须请假,回寓后及时销假,不允许外出的老人外出时必须有家人陪同,外出期间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17、老人家属登记电话、住址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所在服务区更改,否则因此而出现问题和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担保方负责。
2、入住时须携带老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如实填写入住申请表。
3、入住前到公寓进行体检,所产生的费用由担保方提供。
4、入住前担保方必须如实介绍老人的自身情况,告知老人的往年病史,以便对症治疗和护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担保方负责。
5、老人入住公寓,随身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和携带贵重物品,现金自行保管,遗失与寓方无关。
6、入住时须交纳保证备用金2000元,以备应急之用,离寓时凭收据,如数退还。
7、需缴费的家属请在每周一至周六到行政楼底楼收费处交纳。(国定假除外)
8、老人入寓须实行15天试住制度,不符合要求而退寓的老人,其费用按规定计算。
9、老人在寓期间突患重病、急病,如老人家属不同意到医院抢救,只留在公寓治疗,担保方必须在合同上签定附加条款,老人病情严重或出现意外,由担保方负担。
10、老人因患心脑血管病或其他疾病的后遗症自理能力差,长期卧床的,不可避免发生皮肤损伤,老人与家属应配合护理人员积极治疗;如老人不予合作导致褥疮加重,其责任应老人与家属自负。
11、老人在公寓服用自带药品应先告知公寓医务人员,便于管理观察,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担保方负责。
12、根据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需要变更护理级别时,担保方应当同意,否则发生意外,公寓不负责任。
13、老人不得在公寓居室内使用危险设备,否则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或担保方负责。
14、老人家属应支持公寓做好入住老人的各项工作,如不配合或不履行对老人的义务,公寓有权终止入住协议。
15、老人在入住期间,应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损坏公共设施,照价赔偿;如遇有思想、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担保人应协助工作人员做好工作,不借故推托。
16、老人外出须请假,回寓后及时销假,不允许外出的老人外出时必须有家人陪同,外出期间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17、老人家属登记电话、住址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所在服务区更改,否则因此而出现问题和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担保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