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始建于1982年,隶属于太仓市民政局,是我市唯一一所集康复、医疗、养老救孤服务于一体的江苏省一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从事老人寄养和孤残儿童的收养。
2000年作为太仓市政府十大实事工程之一,从城厢镇迁址于经济开发区。目前,中心占地面积105亩,已竣工面积2.5万平方米,总床位400余张,总投资超1亿元人民币。
全中心共设有行政管理区、多功能活动区、老年自理区、老年介护区、老年临时寄养区、老年康复区及儿童区,并实行分区分级管理。

机构图册
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
三级护理:
身体状况良好,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者
负责督促老人搞好个人卫生。开展娱乐等活动,督促、协助老人及时更换床上用品,并根据季节变化及时提供帮助,经常与老人谈心、沟通思想,帮助打扫房间及卫生间,开水送至房间, 督促、协助整理橱柜物品的放置。关心老人身体变化情况。
90元/月——150元/月
二级护理:
年老体弱和各种慢性病恢复期、病情较稳定,日常生活半自理者
在三级护理的基础上,负责督促帮助老人搞好晨、晚间个人卫生,开水送至房间,打扫室内外卫生(含卫生间),督促帮助更换、清洗床上用品及随身衣被,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帮助增减,帮助整理床铺、衣橱,协助老人洗澡、清洁便器,帮助老人代购食物。关心老人身体变化情况。
150元/月——240元/月
一级护理:
因各种急慢性疾病导致行动、举止不便和有意识障碍,日常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者
在二级护理的基础上,负责照料老人起床、穿衣、梳洗,搞好个人卫生,及时清理便具,照料老人用餐、洗脸、洗脚、洗澡、理发、更衣及修剪指甲、被服随脏随换,并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增减被服,三餐送到房间,帮助老人代购食物。注意观察、了解、关心老人身体变化情况。医生定期到房巡视。
390元/月
特级护理:
中风瘫痪、长期卧床不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全护理者
在一级护理的基础上,负责照料老人起床、穿衣、喂饭、洗脸、洗脚、大小便处理、洗澡、早晚间个人卫生料理,定时翻身、换衣被,确保老人床位舒适,负责代购食物,注意观察、了解、关心老人身体变化情况。医生定期到房巡视。
入住须知
一、 入住条件: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人(失能老人年满60周岁),能适合集体生活,按时交付有关费用者,均可申请入住中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谢绝入住:
1、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患有精神性疾患的或痴呆的;
3、有可能妨碍其他老人正常生活或休息的;
4、患病不愿意接受治疗的;
5、不适应或不适合集体生活的;
已经入住中心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入住中心协议自行终止,请主动配合离开中心:
1、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的;
3、患阿尔茨海默病伴精神障碍者;
4、隐瞒病史者;
5、严重妨碍其他老人正常生活者;
6、不按时缴纳入住费用者;
7、无故中断住房一个月的;
8、中心按分级护理标准需变更入住老人护理级别而老人或家属不同意的;
9、不遵守中心规章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不适合或不适合集体生活的;
二、 入住程序
1、老人或老人的委托人自愿提出入院书面申请(填写入院申请表)。
2、老人入住时均需入院评估及体检,体检需近三月内,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须包括:胸透、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HA(如HA阳性,请加验二对半)、血糖、血脂、骨密度、精神健康状况等项目(排除精神病、传染性疾病、阿尔茨海默病等)。
3、老人的护理等级由专业评估机构视老人的年龄、病情及自理能力情况而定。
4、老人入住签订协议时需准备体检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免冠近照(一寸)三张、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老人入住时,须确定委托人,委托人负责老人入住期间的费用的缴纳,疾病的治疗及相关事宜的处理等。
三、 入住事项
1、老人入住时,生活用品自理,备齐老人所需衣物,做好标识,如大小便不能控制的,自备尿布。
2、老人入住时,不得私自携带个人家具(包括箱包)、蚊帐、家用电器入房间,不得私自改变房间设施的位置;不得在房间里烧香,不得在床上吸烟,不得在橱柜、写字台等家具上私装搭扣或锁具,严禁在房间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微波炉、电饭锅、电热毯、取暖器、电热饼、电炉、电水壶、电瓶车等有关电器设备,严禁在房间私拉乱接,禁止携带或饲养家畜、宠物等。
3、老人入住期间,应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搞好团结,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损坏公共设施,照价赔偿;
4、老人入住前,须如实告知病情,入住后若发现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以及不适合过群体生活的情况,委托人(家属)应及时接回。如遇有心理、生理、疾病、思想、生活等方面问题,委托人(家属)应协助做好工作,不得借故推脱。
5、老人入住期间,来客来访、家属探视应遵守本中心的规章制度,探视老人的家属应在晚7:30前离开本中心。维护环境整洁、安静,未经允许不得留宿。
6、老人外出需遵守中心的《外出申请制度》,回来及时销假,行路注意安全,外出期间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7、老人入住期间,如果连续请假十五天以上的,可退回半月的护理费及伙食费。每间房间每月可允许使用40度电,1吨热水,超出部分按实另行付费。
8、老人自理能力下降,护理等级上升,应服从中心的房间床位调整。
9、老人的各种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现金、存折等应由家属带回;如老人要随身携带,请自己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中心概不负责。
10、老人如发生突发事情,委托人或家属在接到中心通知后应及时到院,委托人未来院之前,院方可采取紧急措施,费用由老人和委托人(家属)负责。中心不承担委托人或家属不及时来院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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