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养老是蓟州区首家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中心,与天津市中医药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紧密合作,引入医疗康养体系,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为长者提供日常保健、慢病管理、康复指导等服务,并建立了应急医疗及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真正实现医疗与养老的“零距离无缝对接”。人员入住,费用按护理级别收取,欢迎现场参观,实地考察,您的安心、放心、省心之选。
我们会根据长者的喜好,布置专属的老人熟悉的居住环境,让长者在熟悉的环境中享受服务,我们有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确保服务质量。护理员都是经过专业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必须通过严格的专业考核才能上岗。护理员24小时全面照护,日常生活照料,如饮食、穿衣、洗漱、沐浴等;健康监测护理,测量血压血糖、压疮护理、康复指导等;丰富老人精神生活,陪老人聊天解闷,庭院散心,给予心理慰藉。定期、定点为长者提供生活必须服务,满足长者晚年生活的实际需求。中心重点建设中医理疗、药膳食疗“治未病”康养新方式。引入长者身体评估、体检一体化仪器,用智能化方式监测长者身体数据。
中心内具备医疗机构执业的综合医师及护士可为长期卧床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长者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的患者提供急病诊查、医疗护理、康复促进等一系列服务。
 

机构图册
服务内容
助餐:  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及喂餐等服务,解决长者的吃饭问题。
助浴:  帮助长者进行洗澡、擦身等清洁服务,确保长者身体清洁舒适。
助洁:  打扫房间、清洗衣物、整理床铺等家务清洁服务,让长者的居住环境整洁干净,无异味。
助医:  陪同长者院内就医,针灸理疗、帮助管理药品等,还包括一些简单的医疗护理服务。
助急:  在长者遇到紧急情况时,如突发疾病、摔倒等,中心医师能及时提供救助,并联系家人、急救机构等。
助行:  时时关注长者的心态,提供搀扶,陪伴散步、协助使用轮椅等服务,陪同参与社交活动,丰富生活。
伴老:  爱是有安全、有质量、有温度、有尊严的陪伴。
 
配套设施
1、健身设施;
2、医疗保健设施;
3、呼叫设施;
4、走廊楼梯两边全扶手设施;
5、无障碍通道设施;
6、营养餐饮设施;
7、室外活动设施;
8、室内活动设施;
9、电梯设施;
10、水暖设施;
11、供电设施;
12、养老人员房间;
13、特护房间;
14、护理人员值班台;
15、特护房间的吸氧设备;
16、办公室;
17、消毒设施;
18、特护设施等 
 
入住须知
您好!欢迎您入住蓟州区第二养老服务中心。为了维持养老机构优雅、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营造健康、和谐、幸福的生活氛围,共同创建良好秩序,我院特制定本入住须知,请严格遵守。
第一条 本入住须知适用于您、您的监护人、担保人、紧急联系人、您的近亲属和前来探视您的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为了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利,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我院养老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您及相关人员应当爱护我院公共设施,不能擅自对居室进行装修、分割改造,也不能在居室外安装、搭建任何设施设备。
若您发现设施设备毁损应及时告知我院,切勿私自维修。
第四条 请遵守社会公德,保持公共环境清洁卫生、整洁、美观,请勿携带宠物入院。
第五条 举止文明,维护养老机构秩序。
第六条 请您注意消防安全,请勿在公共区域和消防逃生通道放置杂物,不要挪动遮挡公用区域的安全设施设备。
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饭锅、电磁炉等;
严禁在房间和院内禁烟区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遵守我院出入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要带他人入院,不能留宿他人。
第八条 切勿携带危险、有毒、易燃、易爆、易腐烂及具有强烈异味的物品进入我院。
第九条 请勿擅自使用刀具等利器、物品。如需使用的,由我院根据您的身心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如果我院同意您使用,请一定要注意安全。
第十条 请妥善保管您的财物,不要在房间存放过多现金,不要把贵重物品带入我院。
如您出现身体异常、情绪行为以及家庭或社会关系的异常情况,各方应及时沟通,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请主动配合我院开展的安全教育、巡视、检查、演练等活动,如发现存在安全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院,以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无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的疾病。
第十三条 请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建议,配合服务,按照院内作息时间安排生活,做到营养均衡,适度运动,增强体质,健康生活。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您的身体状况选择参加我院组织的活动,保持乐观平和的心态,不攀比,不争强好胜,凡事量力而行,杜绝意外发生。
第五章  和谐相处
第十五条 请自觉维护院区团结。如您与其他入住老年人之间发生争议,请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如您发现其他入住老年人违规,请及时告知我院。
第十六条 如您和相关人员在我院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您和相关人员造成我院或第三方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入住须知由我院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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