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消费成本的提高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越来越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选择继续就业。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日前,高明法院判决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行政副总监刘某超过退休年龄后仍在原用人单位上班,法院认定在刘某超过退休年龄之后双方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
高明法院认为,刘某虽于2009年9月8日入职广东某公司,但于2019年12月1日已年满53周岁(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广东某公司不再成立劳动关系。刘某因追讨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工资、未报销费用及经济补偿金而提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规定,原告并非提起劳动仲裁的适格主体。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对刘某提起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刘某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刘某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起诉。双方收到该裁定后均未上诉,该裁定已生效。
本案涉及的是已超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此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再成立劳动关系。假如已超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主张权利,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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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37号明确提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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