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张老汉请人代书遗嘱一份,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大儿子独自继承,却不想这份遗嘱却在其去世后引起了一场家庭纷争。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遗产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张老汉的大儿子被判继承涉案房产的2/3份额。家住南通市崇川区的张老汉与妻子文老太生育了两子三女,2005年文老太去世。
2006年,张老汉领取了自家房子的产权证,并登记为自己一个人的名字。由于之前与小儿子张军一家一起生活,张老汉想将这套房子给小儿子,便在2009年12月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过户给张军。
2010年1月,张军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此后不久,张老汉因生活琐事与小儿子闹了矛盾。大儿子张祥闻讯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并在生活上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料,这让张老汉感动不已。
2010年7月,张老汉请当地法律服务所的周某、徐某在场见证,并由周某代书遗嘱一份,明确这套房产在他百年之后只归大儿子一人张祥所有,同时将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2013年3月,张祥将弟弟张军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查明,房屋是张老汉与妻子文老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旧有房屋拆迁后所得,虽然只登记了张老汉一人的名字,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文老太生前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置,在她去世后,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上述房产应享有共同的继承权利。
2013年7月,法院判决张老汉擅自将房产转卖给小儿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系无权处分,且事后未得到共有人的追认,该处分行为自始无效。当年12月,这套房屋又变更登记回到张老汉名下,共有情况登记为单独所有。
2014年12月,张老汉过世。
2015年6月,张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虽然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确为张老汉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他处分了属于妻子的那部分财产,所以该部分无效,应依法予以纠正。
据此,法院判决文老太去世后其拥有的该房1/2产权由张老汉与5个子女平分,每人1/12,因此张祥获得了父亲张老汉所有的该房7/12的产权,加上自己应得母亲的1/12,共2/3份额。张军认为,父亲的这份代书遗嘱擅自处置了属于母亲的那一半房产,应属于无效,应该由兄妹五人按份共有继承涉案房产,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决。“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有些人对个人合法财产的界限并不清晰,日常生活中,更常见的则是处分了配偶或家人的共同财产。”该案二审承办法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张老汉还将立遗嘱的全过程录音录像,以表明其神志清醒,因此所立遗嘱形式上符合规定。但从内容上看,他的这份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部分有效,处分其妻子的个人财产部分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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