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余月、东成)70多岁高龄的沈爹爹入住武汉市某社区养老院多年,其子女极少探望并且拖欠养老费用至今。眼看老人病情加重,养老院尝试联系其子女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对沈爹爹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同时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沈爹爹的父母和妻子已病逝,其与妻子育有一女沈一(化名),沈爹爹的身体也大不如前。2014年7月,沈爹爹和女儿沈一与武汉市某社区养老院签订《养老院入住协议》,约定由养老院向沈爹爹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费为每月2600元。沈爹爹入住后,经养老院多次催促,替老人打理财产的女儿沈一才缴纳了部分费用,仍拖欠剩余款项。养老院多次尝试无法联系上沈一,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欠款。因沈爹爹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不明,养老院诉至硚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沈爹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第三人民政局或养老院为其监护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养老院申请,法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爹爹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沈爹爹被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重度)”,受疾病影响,其辨认能力及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丧失,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硚口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养老院与沈爹爹基于《养老院入住协议》享有权利并互负义务,存在利益关系,申请认定沈爹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沈爹爹的父母、配偶均已死亡,虽尚有一女,但长期失联,对于指定监护人,养老院作为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以来一直对沈爹爹进行日常管理、照料,对沈爹爹实际情况比较了解,且具备照顾老人的客观条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解决其迫切的养老需求,综合考虑养老院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并经民政局同意,依法指定养老院为沈爹爹的监护人。女儿沈一作为直系亲属,如认为其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沈爹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该社区养老院为沈爹爹的监护人。

配图:承办法官前往养老院调查老人生活状况

【法官说法】

硚口法院仁寿法庭法官唐磊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问题成了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保障好老人的养老权益,是需要家庭和社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在该案中,沈爹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父母、配偶均已过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子女应为第一顺位监护人,但是现实情况是沈爹爹的女儿从2017年之后就未探望过老人且一直联系不上,无从确认其女儿是否仍具有监护能力,而沈爹爹年事已高、疾病缠身,迫切需要得到较好的照料,从切实保护沈爹爹的权益,解决现实存在的养老问题,给与其当前最优的养老保障的角度,经民政部门的同意,在明确监护人权责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指定社区养老院为沈爹爹的监护人,确保老人在此之后能够获得妥善的照顾。

近日,承办法官前往养老院回访,实地了解判决生效后老人的生活状况。据养老院负责人介绍,沈爹爹的身体状况基本平稳,生活起居现由养老院全面照料,而老人的女儿依然没有露面。法官表示,中华民族历来传承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身为子女都应孝老爱亲。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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