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诈骗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启动后,全国专项办和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依法及时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不断增强老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铲除养老诈骗滋生土壤。”
集聚打击整治合力 铲除养老诈骗滋生土壤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唐山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唐山市截瘫疗养院院长 杨震生
我所在的河北省唐山市截瘫疗养院成立于1979年,是党和政府为了妥善安置大地震造成的截瘫伤员而建立的。40多年过去了,当年的截瘫伤员大都步入老年。在与他们朝夕相处的20多年里,我们彼此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我也因此对养老、涉老问题更加关注。
近年来,以“养老”为名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群体辨识能力不强、法律意识薄弱、认知结构陈旧等特点,大打“温情牌”,以“服务老人”“关爱老人”为借口,编造虚假谎言,不少老年人被“洗脑”后上当受骗,辛辛苦苦一辈子积攒的养老钱就这样落入不法分子的口袋。我们疗养院的老年人也经常会收到推荐“养老房产投资”“高端养老服务”“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内容的电话和短信,工作人员经常提醒他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捂好自己的养老“钱袋子”。
发生养老诈骗案,对于受害老人来说,这无疑是非常沉重的打击,除了给他们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还带来生理和心理上极大的创伤,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身体和精神疾病。
今年4月开始,一场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在全国迅速展开,旨在斩断伸向老年人的诈骗“黑手”,守护好他们的养老“钱袋子”。老年人的事,再小也是大事。我多次到唐山市检察机关专题调研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了解落实情况,对目前养老诈骗类型、手段以及被骗原因等进行分析后,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打击整治和预防的力度:
第一,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养老诈骗有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形式,进行监管和打击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单个部门的力量有限,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形成打击整治的合力。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市场监管、民政、卫健、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建、网信等部门加强协同,针对各种类型的养老诈骗手段,提升源头预防的能力,提高打击的效能。
对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隐患,如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账号虚假宣传,商品住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规在城市街面张贴养老产品宣传广告等,各职能部门要分级分类进行处理,加强监测研判和预警提示,建立风险管控长期长效机制,加强各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加大监管的力度,及时提醒相关负责人规范运营,对涉嫌犯罪的,发现后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分析研判养老诈骗案件发生的原因,排查养老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针对多发性、常发性问题,相应主管部门履职不力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紧跟整改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预防打击养老诈骗的长效机制。
第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活动。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关注老年人的工作机制,及时阻止各类养老诈骗活动。依托社区组建反养老诈骗信息员队伍,培养和安排一些老年居民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和线索,力求早发现,早处置,露头就打,不让养老诈骗行为有活动空间。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加大奖励力度,广泛接收群众举报线索,畅通举报渠道,对收集到的举报线索尽快核实、查办、反馈,有效回应群众诉求,同时要严格落实保护举报人措施,切实消除后顾之忧,确保快速和有效打击养老诈骗行为。
第三,创新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属地政府为主导,社区居委会、家庭等联动的网格化监管体系。指导和督促各个社区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网格牵头人和管理员队伍,明确工作职责任务,管理员要对网格内的老年居民定期宣讲新型诈骗形式、全国最新养老诈骗真实案例,“点对点”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引导、处理。要将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责任考核,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切实杜绝涉养老诈骗活动在网格内发生。
第四,坚持推进关爱老年人行动。加强关爱老年人工作,引导老年人参与积极健康的文娱活动,创建完善老年大学和社区老年活动室等机构。努力争取财政资金,保障场地建设和活动的经费,组织举办老年人健康讲座、文艺体育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健康知识的同时丰富他们精神生活和情感世界。提倡子女对老年人多陪伴、多关爱,加强沟通,了解他们的生活及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引导、制止。
第五,加大反诈骗宣传力度。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平台等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教育活动。发动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印发宣传册、张贴标语等形式,让防范养老诈骗宣传进社区、进公园、进家庭,揭露各类诈骗活动的伎俩,提醒老年人要提高警惕,莫贪小利、莫信演示、勿信传言,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
(采访整理:本报记者肖俊林 通讯员于淼)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