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占地3万多平方米,
有员工200多名 ,
具有中高以上职称技术人员30多名,
拥有国家二级防水资质证书,
系列防水隔热材料
在全国几十个省市的建筑单位使用。”
这样的公司总不是骗人的吧?
但
68岁的李大爷向企业“投资”20万,
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66岁的方大爷“投资”25万,
竹篮打水一场空!
……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系A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下有四家子公司。另外,董某某投资有老年公寓、商务会所等产业。
2011年2月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董某某个人出资200万元加盟长沙市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后授意被告人钟某加盟该公司并成立湘乡市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投资公司),由钟某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为业务员。
B投资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在车站等地设立广告牌,印刷宣传资料,派出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董某某以A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创建品牌需要周转资金为名义,指使业务员先是向熟悉的亲戚朋友借款,在产生影响后,一些不具有亲友关系的人便主动找到A公司并借款给该公司。
业务员将客户带到B投资公司后,将B投资公司的宣传单以及A公司的宣传资料给客户看,业务员介绍了A公司的“前景”后,以A公司要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承诺支付月利息2分至6分为诱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从而促使客户相信“借款”给A公司有利可图且有保障。
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董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宁乡投资C老年公寓等项目时,因资金短缺,便以购买养老服务金银卡、铂金卡的形式,吸收了51人的资金。
经查实,董某某以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宁乡C老年公寓等作为融资平台,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的900余人(其中相当部分为老年人)吸收公众存款超2.1亿元。被告人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31万余元;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1.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吸收公众存款2295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82.5482万元。
在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中,有1500余万元既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不能说明资金去向,另外有198.07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支出。
法院判决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设立广告牌、散发传单资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为A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某的部分行为系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杜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并分别追缴违法所得。
被告人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只要客观行为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那么,我们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避免落入陷阱呢?首先,要了解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等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参观、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在各媒体发布广告、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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