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揭露养老诈骗“套路”,以案说法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有效识骗防骗,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一:被告人嘉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严惩以预定养老床位获取高额回报为名的养老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11月,四川佳茗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安州区某地修建养老基地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为解决资金困难,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嘉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李某采取发放传单、口头讲解、组织活动等方式宣传,动员老年人缴费预订养老床位,并承诺每月支付预缴金额2%的利息,向不特定公众共计107人吸收资金共计119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案发前已支付利息1.75万元,侦查终结前尚未退还本金117万余元。
【审理情况】
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佳茗鑫公司以养老基地为卖点,以预订养老床位为由,承诺每月支付2%的利息、享受基地建成后的服务优惠以及到期后退还本息,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19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佳茗鑫公司、嘉某某、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广汉市人民法院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四川佳茗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对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虚假宣称缴款预定养老床位后,能享受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优惠和每月领取2%的分红,同时为吸引老年群体投资,经常向老年人赠送面条、洗衣液等小礼品,组织老年人开展娱乐活动、抽奖活动等,以此让老年人相信养老项目投资的可观性、预存服务费的真实性。本案提醒广大老年朋友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要提高警惕,切莫轻信广告宣传,贪图利息收益,选择正规养老机构,捂好“钱袋子”理性消费。
案例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严惩以投资入股、保本付息为名的欺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入股”广汉互民康药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广汉市金蜀地生态商城的客户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年底分红为回报,非法吸收杨某某等35名投资人资金共计295000元。后因广汉互民康药品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徐某便捏造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有限公司为上市,将发行原始股票,虚构高原之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体代持股份,向广汉市金蜀地生态商城客户鼓吹投资后必定获得回报,诱骗客户认购股票,陆续收取被害人购买股票的款项共计973958元。
【审理情况】
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入股”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年底分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500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发行股票的事实,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9739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广汉市人民法院结合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徐某在向老年人销售保健品、营养品过程中,摸排经济状况好、有投资理财意愿或者抱有高回报侥幸心理的老年人,以送小礼物、组织旅游等手段获得信任,拉近关系,后虚构投资、服务项目,签订书面虚假协议增加信任度,鼓吹高额回报,骗取老年人钱财,后挥霍殆尽,致使追赃挽损困难。案件审结后,为切实规范涉养老市场主体行为,广汉市人民法院向广汉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涉养老市场主体进行梳理排查,及时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着力整治、规范以各种名义实施养老诈骗的风险隐患,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从源头遏制养老诈骗。
案例三: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严惩以消费返利、投资分红为名的欺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担任河北省保定凯尊商贸有限公司绵竹店店长,负责管理。邓某某在该店不具备金融融资和吸收存款资质的前提下,以开办讲座和店面讲解的形式虚假宣传“消费返利”,诱骗中老年人投资,投资金额越大,分红金额越多。截至2018年12月,邓某某向不特定公众共计103名吸收资金1185600元(其中含众多老年人养老资金),支付红利752951.04元,后因资金难以为继,停止分红,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32648.96元。
【审理情况】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返利方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参与集资金额为1185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邓某某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对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获取信息渠道单一,维权意识不强等特点,打着消费返利、养老理财的幌子,用高额红利引诱老年人出资,在支付部分红利、利息后,用身边事例大肆宣传高额回报,引诱更多的老年人投资、消费,致使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老年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诈“免疫力”,切勿轻信高额回报,多与家人商量,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四: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犯诈骗罪
——严惩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欺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底,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共谋实施电信诈骗,并准备了手机、手机卡、手机充值卡等诈骗工具,招募被告人赵某某、汪某为团伙成员负责拨打电话寻找作案目标,招募被告人刘某负责取赃款。该团伙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银监局工作人员”,以银行账户涉嫌为犯罪提供帮助,需要冻结被害人账户为由,要求被害人把银行卡内的钱汇入指定的账户。2020年5月11日骗取被害人赵某某50000元,5月19日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5000元,6月2日骗取被害人魏某某36000元。
【审理情况】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刘某、赵某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1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汪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三名被害人均系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接到冒充公安、银监工作人员的诈骗电话后,缺乏必要的警惕性,亦未向当地公安、银监等部门进行核实,仅凭陌生人的一言之辞就深信不疑,最终钱财被犯罪分子骗走。因此,对于陌生电话、信息以及网络广告等,老年人要更加警惕,向相关部门认真核实,确认合法性、真实性后方可支付款项,切实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案例五: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犯诈骗罪
——严惩以神医神药为名的欺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韩某1、韩某2(另案处理)等人从成都来到德阳市绵竹市城北市场通顺巷摆设摊点,以通过为人扎针、卖药的方式行骗。当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陈某某路过摊位时,韩某1向其推销药丸,由刘某某给陈某某吃药扎针,后让陈某某支付6000元药钱,不给钱就不取针。被害人陈某某在银行取款后,在绵竹市飞云桥头河边将6000元钱交给韩某2,后韩某2将钱交给韩某1。
【审理情况】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韩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身体健康不佳,患有老年疾病,且子女不常陪伴左右的特点,打着“祖传秘方”、“包治百病”等幌子进行虚假宣传,从而骗取钱财。犯罪分子假装热情接待老年人,在短暂交流后摸清疾病情况,夸大疾病危害,再大肆吹捧自己药品、秘方的疗效,被害人逐步放松警惕而把犯罪分子当作治病神医,最终上当受骗。因此,老年人患病应当前往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切勿轻信偏方、神医、神药。
案例六: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
——严惩以代办社会保险为名的养老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曾某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资金共计3,894,172元。其中,在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曾某向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人谎称能够代办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资金,从而缴款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后曾某以四川伍玖商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7名被害人签订《代补缴社保协议书》,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574,172元,并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汽车、KTV消费等挥霍。
【审理情况】
什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部分中老年人退休前未缴纳社保,在临近或已达退休年龄时,寄希望于托人“找关系”一次性购买社保,以便到龄后能够领取养老金。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对社保政策缺乏了解,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让被害人相信其能够代办一次性购买社保业务,借机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肆意挥霍。因此,办理社保一定要详细了解社保政策,主动前往社保、税务等机关咨询、办理。
案例七: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
——严惩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的养老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对钟某1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取得信任后,骗取钟某1人民币14000元;胡某某对钟某2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钟某2人民币75800元,后经追讨索要,胡某某退还钟某2人民币5000元;胡某某对彭某某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彭某某人民币87700元;胡某某对江某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江某人民币27000元,后经追讨索要,胡某某退还江某人民币3000元。
【审理情况】
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为使受害人相信其有能力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故意建立一个微信群交流,且“一人分饰两角”,既扮演能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又扮演请求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并分享办理情况。因部分中老年人不熟悉购买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向官方进行了解,在犯罪分子鼓吹之下就信以为真能够办理养老保险,从而交钱受骗。因此,购买养老保险等社保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买,切勿相信他人有关系、有熟人能够帮忙违规办理的幌子。
案例一:被告人嘉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严惩以预定养老床位获取高额回报为名的养老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11月,四川佳茗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安州区某地修建养老基地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为解决资金困难,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嘉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李某采取发放传单、口头讲解、组织活动等方式宣传,动员老年人缴费预订养老床位,并承诺每月支付预缴金额2%的利息,向不特定公众共计107人吸收资金共计119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案发前已支付利息1.75万元,侦查终结前尚未退还本金117万余元。
【审理情况】
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佳茗鑫公司以养老基地为卖点,以预订养老床位为由,承诺每月支付2%的利息、享受基地建成后的服务优惠以及到期后退还本息,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19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佳茗鑫公司、嘉某某、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广汉市人民法院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四川佳茗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对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虚假宣称缴款预定养老床位后,能享受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优惠和每月领取2%的分红,同时为吸引老年群体投资,经常向老年人赠送面条、洗衣液等小礼品,组织老年人开展娱乐活动、抽奖活动等,以此让老年人相信养老项目投资的可观性、预存服务费的真实性。本案提醒广大老年朋友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要提高警惕,切莫轻信广告宣传,贪图利息收益,选择正规养老机构,捂好“钱袋子”理性消费。
案例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严惩以投资入股、保本付息为名的欺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入股”广汉互民康药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广汉市金蜀地生态商城的客户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年底分红为回报,非法吸收杨某某等35名投资人资金共计295000元。后因广汉互民康药品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徐某便捏造西藏高原之宝牦牛乳业有限公司为上市,将发行原始股票,虚构高原之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体代持股份,向广汉市金蜀地生态商城客户鼓吹投资后必定获得回报,诱骗客户认购股票,陆续收取被害人购买股票的款项共计973958元。
【审理情况】
广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入股”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年底分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500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发行股票的事实,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9739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广汉市人民法院结合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徐某在向老年人销售保健品、营养品过程中,摸排经济状况好、有投资理财意愿或者抱有高回报侥幸心理的老年人,以送小礼物、组织旅游等手段获得信任,拉近关系,后虚构投资、服务项目,签订书面虚假协议增加信任度,鼓吹高额回报,骗取老年人钱财,后挥霍殆尽,致使追赃挽损困难。案件审结后,为切实规范涉养老市场主体行为,广汉市人民法院向广汉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涉养老市场主体进行梳理排查,及时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着力整治、规范以各种名义实施养老诈骗的风险隐患,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从源头遏制养老诈骗。
案例三: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严惩以消费返利、投资分红为名的欺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担任河北省保定凯尊商贸有限公司绵竹店店长,负责管理。邓某某在该店不具备金融融资和吸收存款资质的前提下,以开办讲座和店面讲解的形式虚假宣传“消费返利”,诱骗中老年人投资,投资金额越大,分红金额越多。截至2018年12月,邓某某向不特定公众共计103名吸收资金1185600元(其中含众多老年人养老资金),支付红利752951.04元,后因资金难以为继,停止分红,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432648.96元。
【审理情况】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返利方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参与集资金额为1185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邓某某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对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获取信息渠道单一,维权意识不强等特点,打着消费返利、养老理财的幌子,用高额红利引诱老年人出资,在支付部分红利、利息后,用身边事例大肆宣传高额回报,引诱更多的老年人投资、消费,致使造成财产损失。因此,老年人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诈“免疫力”,切勿轻信高额回报,多与家人商量,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四:被告人肖某某等人犯诈骗罪
——严惩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欺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底,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共谋实施电信诈骗,并准备了手机、手机卡、手机充值卡等诈骗工具,招募被告人赵某某、汪某为团伙成员负责拨打电话寻找作案目标,招募被告人刘某负责取赃款。该团伙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银监局工作人员”,以银行账户涉嫌为犯罪提供帮助,需要冻结被害人账户为由,要求被害人把银行卡内的钱汇入指定的账户。2020年5月11日骗取被害人赵某某50000元,5月19日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5000元,6月2日骗取被害人魏某某36000元。
【审理情况】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陈某某、刘某、赵某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1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汪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三名被害人均系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接到冒充公安、银监工作人员的诈骗电话后,缺乏必要的警惕性,亦未向当地公安、银监等部门进行核实,仅凭陌生人的一言之辞就深信不疑,最终钱财被犯罪分子骗走。因此,对于陌生电话、信息以及网络广告等,老年人要更加警惕,向相关部门认真核实,确认合法性、真实性后方可支付款项,切实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案例五: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犯诈骗罪
——严惩以神医神药为名的欺骗老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韩某1、韩某2(另案处理)等人从成都来到德阳市绵竹市城北市场通顺巷摆设摊点,以通过为人扎针、卖药的方式行骗。当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陈某某路过摊位时,韩某1向其推销药丸,由刘某某给陈某某吃药扎针,后让陈某某支付6000元药钱,不给钱就不取针。被害人陈某某在银行取款后,在绵竹市飞云桥头河边将6000元钱交给韩某2,后韩某2将钱交给韩某1。
【审理情况】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韩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身体健康不佳,患有老年疾病,且子女不常陪伴左右的特点,打着“祖传秘方”、“包治百病”等幌子进行虚假宣传,从而骗取钱财。犯罪分子假装热情接待老年人,在短暂交流后摸清疾病情况,夸大疾病危害,再大肆吹捧自己药品、秘方的疗效,被害人逐步放松警惕而把犯罪分子当作治病神医,最终上当受骗。因此,老年人患病应当前往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切勿轻信偏方、神医、神药。
案例六: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
——严惩以代办社会保险为名的养老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曾某多次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资金共计3,894,172元。其中,在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曾某向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人谎称能够代办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资金,从而缴款人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后曾某以四川伍玖商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7名被害人签订《代补缴社保协议书》,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574,172元,并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汽车、KTV消费等挥霍。
【审理情况】
什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部分中老年人退休前未缴纳社保,在临近或已达退休年龄时,寄希望于托人“找关系”一次性购买社保,以便到龄后能够领取养老金。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对社保政策缺乏了解,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让被害人相信其能够代办一次性购买社保业务,借机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肆意挥霍。因此,办理社保一定要详细了解社保政策,主动前往社保、税务等机关咨询、办理。
案例七: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
——严惩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的养老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对钟某1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取得信任后,骗取钟某1人民币14000元;胡某某对钟某2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钟某2人民币75800元,后经追讨索要,胡某某退还钟某2人民币5000元;胡某某对彭某某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彭某某人民币87700元;胡某某对江某谎称能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骗取江某人民币27000元,后经追讨索要,胡某某退还江某人民币3000元。
【审理情况】
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为使受害人相信其有能力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故意建立一个微信群交流,且“一人分饰两角”,既扮演能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又扮演请求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并分享办理情况。因部分中老年人不熟悉购买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向官方进行了解,在犯罪分子鼓吹之下就信以为真能够办理养老保险,从而交钱受骗。因此,购买养老保险等社保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购买,切勿相信他人有关系、有熟人能够帮忙违规办理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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