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宁任城检察】

6月16日,由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宣判,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负责的青岛某贸易公司济宁分公司,伙同被告人季某某、唐某某等人,以销售邮票、纪念币并承诺到期返还本金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对外宣传,吸收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共吸收299名社会公众的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归还本金1000余万元,归还利息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900余万元。

任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季某某、唐某某以销售邮票、纪念币,许诺到期还本、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老年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3月18日,法院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季某某、唐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季某某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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