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嘉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养老诈骗案。这是自全国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嘉祥法院宣判的辖区首例涉养老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甲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王某甲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底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韩某某为其妻王某乙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由,先后两次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名义骗取韩某某现金共计3.3万元。收到钱款后,王某甲未将钱款用于补缴王某乙的养老保险费。2017年元月,被告人王某甲经咨询,得知王某乙不再符合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后于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间,先后多次向韩某某出具保证书、证明等,并给付韩某某押金1000元,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王某乙办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还虚构“张磊”身份,向韩某某谎称已将钱款及相关手续交给“张磊”等人,最终王某乙因未及时参保未能享受到嘉祥县企业退休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7月,韩某某报案,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他人协调退赔韩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2021年4月,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传唤到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缴纳财产刑保证金1.5万元。

嘉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具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祥法院

【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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