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养老投资公司全额退还老人已缴纳的16.7万元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年逾七旬的黄老太与某养老投资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该公司为黄老太提供养老服务,黄老太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万元购买120个月入住服务,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生活、管理、水电、通讯、餐饮、护理等费用;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终止;除非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不得要求退费,否则视为违约。同日,黄老太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银行取款,现金缴纳了16.7万元。黄老太认为缴纳16.7万元即可入住,后其和家人再次向公司询问才确定,已缴纳的16.7万元相当于“会籍费”,入住该机构还须每月另外支付数千元费用。签订合同次日,黄老太即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
法院认为,养老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服务合同,其履行须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较强的信任合作关系,故在老年人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养老服务合同书》属于养老投资公司提供的格式版本合同,其中关于退款的相关约定,明显加重了老人的责任,限制了老人的主要权利,且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老人注意,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黄老太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依约系鉴于养老投资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其未办理入住也并未实际使用相关基础设施,公司亦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黄老太主张该公司返还基础设施使用费16.7万元有理,应予支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养老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老人选择与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情况愈发普遍,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增多。老年人往往在身心状况、认知能力方面与一般民事主体有所差别,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合同时,应根据老人的特点,清晰明确告知合同内容;对于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应以合理方式特别提请老人注意。另外,家属平时也应多关心关注老人,尽量陪同老人一起考察选择养老机构、审阅签订合同,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年逾七旬的黄老太与某养老投资公司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书》,约定该公司为黄老太提供养老服务,黄老太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16.7万元购买120个月入住服务,该使用费不包括入住期间的床位费、医疗、生活、管理、水电、通讯、餐饮、护理等费用;基础设施使用费一经缴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终止;除非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不得要求退费,否则视为违约。同日,黄老太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银行取款,现金缴纳了16.7万元。黄老太认为缴纳16.7万元即可入住,后其和家人再次向公司询问才确定,已缴纳的16.7万元相当于“会籍费”,入住该机构还须每月另外支付数千元费用。签订合同次日,黄老太即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
法院认为,养老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服务合同,其履行须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较强的信任合作关系,故在老年人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养老服务合同书》属于养老投资公司提供的格式版本合同,其中关于退款的相关约定,明显加重了老人的责任,限制了老人的主要权利,且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老人注意,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黄老太缴纳基础设施使用费依约系鉴于养老投资公司前期投入的成本,其未办理入住也并未实际使用相关基础设施,公司亦未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故黄老太主张该公司返还基础设施使用费16.7万元有理,应予支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养老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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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老人选择与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情况愈发普遍,随之而来的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增多。老年人往往在身心状况、认知能力方面与一般民事主体有所差别,养老机构在与老年人签订合同时,应根据老人的特点,清晰明确告知合同内容;对于费用组成、退款条件等重要条款,应以合理方式特别提请老人注意。另外,家属平时也应多关心关注老人,尽量陪同老人一起考察选择养老机构、审阅签订合同,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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