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一家养老院内,护工与八旬老太相处不睦,双方发生争执推搡时,致老人摔倒受伤。事发后,家属索要现场视频,却被养老院以视频丢失为由一再拒绝,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

养老院是否该为这起意外事故负责?养老院证据留存的必要性与合理尺度又在哪里?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

年逾八旬的周老太住在养老院,平时由护工孙某照顾。由于周老太屡次骂人导致双方相处不睦,某日,周老太从走廊走回自己的房间途中又与孙某发生争执,情急之下孙某掏出手机进行拍摄。周老太出手阻止后孙某仍未停止,双方推搡导致周老太摔倒、腰椎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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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周老太家属向养老院索要现场视频,却被养老院以视频丢失为由一再拒绝。于是,周老太家属以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未妥善提供养老服务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自费医疗部分及护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养老院辩称,原告提出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赔偿己方不存在违约行为,老人摔倒在地系因老人谩骂护工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并非养老院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养老院及时安排医护人员救助并通知家属,已尽到相关义务。

是否应该由照顾老人的护工个人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老人摔倒是因老人与护工之间的推搡导致,但孙某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由养老院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养老院承担责任方面,法院认为,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养老院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养老院应当知道老人摔倒的严重性却以手机视频丢失、未安装监控为理由,坚持不提供事发当日护工所拍视频。因此,法院认定该视频的内容不利于养老院

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与周老太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结合医疗费用中的自费比例酌定判决养老院赔偿周老太损失1.6万元。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注意留存证据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养老院护工与老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是否使用外力造成老人摔倒。基于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而关键证据——手机视频却未予以保留。

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养老院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知悉老人摔倒的风险,并留存相应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然而,本案中,养老院控制着该项证据却拒不提供,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运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考量案件的责任认定

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是养老院的护工导致老人发生人身损害,但结合证据留存情况并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可以推断老人所受损伤应系护工的侵权行为造成。对此,护工和老人均有过错,因护工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养老院依法应当代替护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相应程度的一种标准。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养老服务中各方人员的注意事项

对于护工来说,若自己在服务中与老人或与其家属发生冲突,拍摄视频留存等有其合理性,但需注意限度,在已拍摄的内容足以反映相关事实后,应立即停止拍摄,避免矛盾激化。

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来说,应挑选有责任心的护工,并进行专业化培训,给予老人生活中更多的关怀。在发生冲突时,需尽快妥善处理。尤其应注意,根据需要尽可能通过监控视频等方式留存证据,避免发生事故后的纠纷争议。

对于老人及老人家属来说,若对服务不满,应采用合理、适当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诉求,尽己所能地与养老服务机构沟通协商。

作者 | 胡蝶飞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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