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将房屋赠与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将如何维权?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儿子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屋留给孙子,在儿子过世后,老年人居住权该如何保障?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如何判断扶养人是否完全履行扶养义务?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民生作用,8月9日,北京三中院召开服务保障民生 “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三中院近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总体情况及案件特点,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发出提示建议,并发布了六个典型案例。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是指老年人出于老有所养的目的,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各种形式转让给子女或其他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2018年至2022年,三中院共审理“涉房产转让托付养老类”案件320件。此类纠纷案件类型多样,涉及案由分散;事实查明难度大,程序性问题多;当事人亲属关系多,调解解决意愿强;诉讼结果利益难平衡,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
三中院民二庭庭长马立红对该类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此类案件多发生在家庭内部,通常采用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将面临举证难风险。同时,当家庭结构出现变化,如子女婚姻变化、独生子女去世、亲属之间产生矛盾等情况,老年人面临重新安排晚年赡养问题时易引发纠纷。当子女的赡养行为悖于老人预期,养老目的难实现,老年人往往提出撤销转让或赠与。
在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杨夏通报的典型案例中,“赠与合同成立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行使撤销权”一案,依法判决确认了老人在作出赠与房产的行为后,如受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根据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况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老人在儿子去世后,要求居住已属于孙子的房子”一案中,老人将房屋赠与儿子,儿子通过遗嘱将房屋留给孙子,儿子过世后,老人要求居住该房屋,判决确认由于老人无法实现基本的老有所居,设立居住权可以解决其居住问题。“扶养人未完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及“先后与不同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两案针对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如何处理遗产的问题,均明确要结合实际履行扶养情况进行判决。“老年人申请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一案中,判决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其订立、履行均是以信任关系为基础,如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双方生活发生矛盾,无法履行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协议。
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林存义提示老年人及亲属,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家庭氛围。老年人应当谨慎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考虑在赠与协议中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房产的先决条件、保留居住权等内容,以防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维权受阻。老年人应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在涉及资金往来、交易时,注重证据保护留存,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可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各级政府反映或咨询,必要时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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