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攀枝花市仁和区安馨老年人养护有限公司 |
机构类型 | 养老院 |
所在地区 | 四川/攀枝花市 |
床位数量 | 50 张 |
最低收费 | 1800 月/元 起 |
收住人群 | √ 自理 √ 半自理 |
机构特色 | √ 异地收住 √ 试住体验 |
甲方:攀枝花市仁和区安馨老年人养护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方明
乙方: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电话:
第一条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需要,切实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甲乙双方遵循《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配备适合老年人生活起居的基本设施,同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
(二)在老人入住期间,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属要求,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照料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环境及个人卫生的服务。
(三)甲方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老人的状况,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提供报刊棋牌影视等文化娱乐设施,组织老人开展适当的活动,并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四)一日三餐实行科学配餐,荤素搭配,尽量满足老人所需的均衡营养;及时清扫房间,保持乙方老人生活环境舒适、洁净;保证饮用开水充足;及时清洗乙方换下的衣服;至少每星期更换清洗床上用品一次。对于介助、介护老人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洗头、洗澡或擦身等服务。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管理。文明休养,维护公德,老人之间要和睦相处,不能打人、骂人。爱护甲方的财物,节约用电、用水。损坏甲方设施及私人物品要照价赔偿。
(二)遵医嘱并配合护理。入住老人须配合甲方履行护理义务,还应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三)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对日常清洁卫生的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四)乙方外出时要请假,并应在甲方设定的登记处进行登记或有家属陪同。
(五)乙方代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代理人联系中断引起的责任,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六)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贵重物品、大量现金应交甲方服务台代为保管或储蓄。
第四条入院时乙方代理人须将乙方基本资料、身体自理状况及脾气秉性、生活习性、特殊爱好、既往病史、住院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并完整填写《入住申请表》。
第五条乙方入住前如已经过体检,或三个月内曾在医院进行检查或治疗的,应向甲方提供体检报告或医院病历;如无相关体检证明,则乙方代理人确认并保证入住老人未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适合养老院集体居住。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因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甲方为乙方老人免费提供测体温、量血压服务。甲方提供常见病和老年病的诊疗服务(免出诊费),医药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受伤或疾病危重需抢救的,乙方代理人委托甲方采取以下措施(选择)。医院的医疗检查费用由乙方及代理人承担。
□先行送医院或乙方指定医院进行抢救,及时通知乙方代理人。
□先行通知乙方代理人,等候乙方代理人来养老院处理。
乙方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或授权,如因乙方代理人懈怠等原因造成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乙方老人有老年痴呆或类似症状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自身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甲方其他责任免除。
(一)因不可抗力或老人自身原因(含疾病、并发症)造成老人衰老、病情加重甚至身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仅接受乙方代理人的委托,帮助照顾乙方的饮食起居和个人卫生。由于养老服务对象群体的特殊性以及生命的自然规律,老人又是在养老院长期居住,因此,除非甲方有明显的过错,或是由甲方提供的设施、服务直接导致的损害结果,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乙方老人请假外出或亲属带乙方老人外出,甲方不承担乙方外出期间除保管交管物品外的其他责任。
(四)未经甲方保管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丢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因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物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因乙方不遵医嘱、不配合护理并经通报代理人知晓,造成甲方无法履行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双方安全义务:
(一)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甲方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二)甲方在楼前设置值班,外人入内均需登记。
(三)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不得使用电炉、油炉等危险用品,电热毯、电吹风等自备电器要经甲方允许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使用。
(四)乙方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或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时,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的安排与指导,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行政部门相关法规执行。
(六)如乙方身体状况已超出甲方服务范围,乙方代理人接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联系转院或委托甲方协助转院。乙方及其代理人要求继续留住甲方处的,如因此发生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转院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可以随物价上涨及乙方护理等级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收费调整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代理人。乙方所用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按月计算的费用以半个月为结算单位: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结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结算。老人在本院病故押金不予退还。
1、入住费(押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
2、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三项合计每月 元(大写:)。
支付方式:□现金□ POS机□ 银行转账(对公账户)
3、医疗备用金2000元(大写:贰仟元)。
4、预交小额支出备用金 元(大写:)。
首次交纳款项合计大写人民币:
第十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协议期满时双方要结清所有费用。协议期满结清费用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取消。乙方需继续入住的,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协议期间乙方身故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1、甲方认为乙方的身体状况超出了甲方的护理能力;
2、乙方患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合群居的疾病;
3、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名老人投诉;
4、乙方涉嫌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乙方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
6、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第十三条 乙方如住院治疗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除医疗备用金外,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甲方:攀枝花市仁和区安馨老年人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乙方代理人:
二〇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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