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淄博淄博宝华康复养生院」
机构类型:
医保,民办
床位数:
200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北郊镇张坊村
收费:
500 - 100
成立时间:
未知
收住对象:
自理,半自理/介助,查看护理分级标准
简介:
- 所在地区: 山东 - 淄博市 - 周村区
- 机构类型:疗养院
- 机构性质:民办
- 负 责 人:孙玉宝
- 成立时间:2008
- 占地面积:3000多平方米
- 床位数:200张
- 收住对象: 自理半自理/介助
- 收费区间:500 - 100
服务内容:
淄博宝华康复养生院针对社会需求,对患有脑瘫、偏瘫、截瘫、各种外伤性神经损伤后遗症、心脑血管病后遗症、强直性脊柱炎、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股骨颈骨折、严重膝关节病、股骨头坏死、各种肿瘤晚期、糖尿病并发症等生活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12类老年病人,实行养老、医疗、护理、康复全过程、全天候服务,帮助老人康复治疗,使其恢复功能,延年益寿。
养生院遵循管理人性化、服务亲情化、护理专业化原则,始终把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把最大限度地满足老人需求放在工作的首位,把“愿为您代尽儿女之责”作为服务宗旨,使“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在这里得到和谐的体现,此外还邀请老年病专家定期巡诊,让老人享受系统、全方位的日常医疗保健服务。<?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养生院将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把最热情、最真挚的关怀奉献给每一位老年朋友。按照“您在我心中、我在您身边”亲情化服务理念,让老人儿女放心、老人入住安心、舒心。在此体验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关怀。
配套设施:
服务设施:
淄博宝华康复养生院是经淄博市民政局批准,是一所集医疗、护理、康复、保健、预防、养生、托管为一体的新型养老机构,该院位于淄博市周村北郊镇张坊村,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设高、中、低档床位200张,院内绿树成荫,繁花争艳,假山湖泊相映,花树相衬。<?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养生院在内部设计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楼内设有活动厅、报刊、棋类、麻将等可满足老人室内活动需求,房间内均设有卫生间、空调、电视、衣橱、藤椅等设备。康复养生院还设有数万元先进的医疗康复器械和体检设备,针对老人个案化需求,由省著名康复医学专家和资深康复技师,帮助制定康复训练方案,进行一对一康复训练指导。同时立足中医优势,开展科学康复养生体验、宣教等活动。使老人的生活丰富多彩。为满足老人的健康需求,该院安排有多年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和经过正规培训的护士、护工担任工作人员,为老人提供基本医疗和日常护理服务。医院医务人员定期对居住老人进行随诊,每月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入住须知:
- 联 系 人:孙玉宝
-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北郊镇张坊村
- 网 址:
- 交 通:
-
咨询订房电话:13964376769 18866439616 15064320788<?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乘车路线:淄博公交站乘34路公交车仇家站下车西行100米见路标左拐至淄博宝华康复养生院(原张坊医院)
收费标准:
暂无
联系我们:
养生院遵循管理人性化、服务亲情化、护理专业化原则,始终把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把最大限度地满足老人需求放在工作的首位,把“愿为您代尽儿女之责”作为服务宗旨,使“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在这里得到和谐的体现,此外还邀请老年病专家定期巡诊,让老人享受系统、全方位的日常医疗保健服务。<?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养生院将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把最热情、最真挚的关怀奉献给每一位老年朋友。按照“您在我心中、我在您身边”亲情化服务理念,让老人儿女放心、老人入住安心、舒心。在此体验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关怀。
咨询订房电话:13964376769 18866439616 15064320788
乘车路线:淄博公交站乘34路公交车仇家站下车西行100米见路标左拐至淄博宝华康复养生院(原张坊医院)
免责声明:我们注重分享,文章、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如有异议,请告知小编,我们会及时删除。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力保护条例》第14条/23条,即“避风港原则”,本文中部分图片及文字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客服删除,本网不对内容传播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