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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对实体经济会有哪些积极影响?
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已经正式开业,它的定位是什么?后续有什么发展安排?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目的是什么?
3月25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对上述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此外,针对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情况等,银保监会也一一进行了回复。
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
近期,银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助力“新市民”在城镇更好安居创业,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底谁算“新市民”?按照官方给出的定义,“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目前约有3亿人。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
具体来看,可以促进创业就业,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的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安居需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助力培训教育,对“新市民”职业技能培训提供金融支持;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提供灵活、实惠、便利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将积极向地方党政汇报,推动出台配套政策,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逐步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将继续有序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
国民养老保险公司的开业备受关注,也引起了市场人士的猜测。对此,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国民养老保险公司是专业性的养老保险经营机构,将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鼓励该公司在业务经营、风险管控和管理机制制度方面大胆创新,积极参与养老金融试点。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将重点发展养老年金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计划等创新型养老金融业务,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2021年以来,银保监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陆续启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总体来看,试点进展顺利,各方反映良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有序推进商业养老金融发展,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立足人民群众养老需求,主动探索创新,推出更多元的养老金融产品,优化管理机制,以新颖的业务,优质的服务、审慎的经营,开创养老金融发展的新局面,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将尽快推动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记者注意到,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落实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中提到,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有效应对外部冲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在国际上,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各国处置金融风险的普遍做法。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强调,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发言人介绍,相关工作正在研究推进,初步考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用于具有系统性隐患的重大风险处置,与发挥常规化风险处置作用的存款保险和行业保障基金都是我国金融安全网必不可少的部分,并且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行差别化收费,以平衡好风险、收益与责任,避免国家和纳税人利益遭受损失。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紧研究完善相关法规和机制安排,尽快推动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为重大风险处置积蓄好后备资金。
2021年末险资运用余额为23.2万亿元
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在支持资本市场稳健运行、优化投资者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股票、股权三者的占比保持在60%。截至2021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3.2万亿元,其中投资债券9.1万亿元,投资股票2.5万亿元,股票型基金0.7万亿元。此外,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管理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余额3.2万亿元,主要投向债券、股票等。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引导保险机构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
首先,进一步丰富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投资的渠道。支持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投资公募基金等方式,增加资本市场投资,特别是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支持保险资金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参与资本市场。
其次,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做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安排,保持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稳定。
第三,修订完善保险资管公司监管规则,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加大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发行力度,加大对股票、债券等投资支持力度。
第四,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长周期考核机制,引导保险机构牢固树立长期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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