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明确要求,在4月底前出台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在6月底前出台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及加快推进工伤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相关政策。

  我国一直以来致力于建设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但长期以来,我国养老金严重依靠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发展难言顺利。

  面对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低、老龄化不断加剧的压力,构建以个人自主养老为基础的第三支柱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不少专家和有关部门认为,迫切需要完善居民养老保障,加快补上第三支柱建设短板,使之成为未来养老保险体系的有力补充。2018年5月,我国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21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2022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将2021年6月1日在浙江省和重庆市开展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一系列政策出台意味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即将起步,可以相信,第三支柱在制度上将有重大突破。

  但是,第三支柱要真正实现有效的支持作用,亟须在可行的实施路径上多费思量。有研究者认为,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钱从哪里来”。形成充足、稳定现金流的资金池是确保第三支柱真正有效的基础和关键。二是“投到哪里去”。面对个人养老金巨大的资金规模,投资方向与比例如何确定、相关机制如何建设等问题都应引起足够重视。

  诚如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近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所指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成功与否的关键只有一个指标,就是覆盖面。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4年的情况来看,覆盖人数只有5万多人,保费收入仅有6亿多元,显然不尽如人意。从理论上讲,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属性很特殊,它既不受是否有雇主的限制,也不受年龄和就业现状的限制,还不受是否就业和是否退休的限制。中国灵活就业人群十分庞大,有大量的自由职业者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因此,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有广大的市场潜力,关键在于制度设计和产品吸引力。

  从国际实践看,随着全球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纷纷建立了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比如当前美国超过70%的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养老金计划是第三支柱[企业投入(供款)确定型计划和个人退休储蓄计划],即便在中小企业中,比例也已经达到50%以上。国际成功经验已经表明,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能够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

  诚哉斯言,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时间窗口已经打开,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可以说,建设与第一支柱功能互补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我国养老金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将改善家庭资产配置、推动经济长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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