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台颁布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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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发布新修订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新低保办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低保办法无论在保障范围、保障标准,还是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相比2004年的低保办法,均作了较大调整、规范和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低保对象覆盖面。立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新低保办法将低保对象从“收入型”贫困家庭向“支出型”贫困家庭拓展,将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遭受意外人身伤害造成医疗费用支出高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这在全省各地市现行的低保办法中是首个以政府规章形式给予明确的。适应低保救助与时俱进的要求,新办法删去了老的低保办法规定的一些不合时宜、缺乏人性化的低保限制性条件,包括不能使用移动电话、不能饲养宠物、子女不能就读高费用学校、不能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计划生育等违法行为,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不能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或装修等。删去上述限制性内容,有效降低了低保准入门槛,也利于基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把握和人性化操作。新办法还赋予区县(市)人民政府扩大低保对象范围的自主空间,明确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对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也可以纳入低保。此外,为体现分层分类救助精神,弱化救助悬崖效应,新办法增设规定,建立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制度,将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列为低保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二是加大了低保工作保障力度。新低保办法明确,低保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给予保障,其中,市辖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县(市)由本级政府承担,乡镇(街道)财政不再分级承担低保资金,以避免一些经济欠发达乡镇(街道)因本级财政紧张而出现人为控制低保人数的现象。新低保办法提高了低保对象的最低补助水平,明确家庭人均差额发放的低保金不得低于低保标准的30%;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人员纳入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按照现行有关政策,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发放低保金。为强化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理念,新低保办法明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减发或者停发本人低保金。对实现就业的低保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就业收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扣减。
三是规范了低保审批和管理程序。新低保办法对低保审核审批相关部门的权限作出了规范,明确低保初审统一由乡镇(街道)负责,低保审批统一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新低保办法将审核审批期限统一调整为乡镇(街道)初审15个工作日、申请人在村(社区)7天公示日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批5个工作日。为推进低保救助精准、公平,新低保办法明确,低保申请对象除接受入户调查外,还必须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实行“逢进必核”,核对结果作为能否给予低保的重要依据。申请人对低保初审意见、审批决定有异议的,作出意见或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新低保办法明确,根据低保家庭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并对不同管理对象的复核时间作出规定,有利于动态实现低保对象可进可出、救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是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新低保办法规定了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核查处理结果。新的低保办法还明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政部门应当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