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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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三支柱”失衡,亟待补齐“商业养老”短板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工作。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就该《意见》做出解读。
《意见》提出,到2020年,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金融安全和经济增长的稳定支持者。
黄洪表示,这是首次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置于“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出台这一文件的背景,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基本养老、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的“三支柱”不平衡。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是为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做补充、为二支柱企业年金补短板,提高民众退休后养老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养老金整体替代率水平约为75%,我国三支柱合计替代率水平距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不足1%,远远不能满足民众的养老需求。”黄洪表示。
“数据显示,2016年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其中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500亿元,仅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4%;而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这个数字超过35%。”黄洪认为,目前在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难以再提高,企业年金难以覆盖到大量中小企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人员的背景下,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这个“短板”,可以通过商业养老保险这种市场化、门槛低、灵活度高的个人商业养老方式,提高民众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水平。
释放保险业活力,以专业优势打造养老全产业链
《意见》明确,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为养老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促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审慎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黄洪表示,在提供养老资金保障方面,商业养老保险相较银行储蓄、公募基金等具有独特优势。银行储蓄到期后只能转存,而商业养老保险存续期长达数十年,一直伴随到投保人生命终结。此外二者计息方式不同,银行储蓄是单利计息,商业养老保险是复利计息,总体看银行储蓄利率低于商业养老保险定价利率。此外,商业养老保险还具有互助共济的功能,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可以获得多倍保额的资金返还。
商业养老保险与公募基金相比,锁定期限更长、收益更稳定。在领取方式上,公募基金基本为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保险规定投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才能分期领取,并可长期直至终身领取,能够确保资金真正用于退休后的长期养老。
“未来保险应精耕细作,挖掘商业养老保险这些不可替代的优势。”黄洪表示,在第一支柱领域,鼓励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在第二支柱领域,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在第三支柱领域,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根据《意见》,未来保险机构除了可以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还可以直接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兴办养老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黄洪认为,这是在鼓励保险业提供包括“资金给付”和“养老照料”的一揽子综合服务,能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专业优势,打造养老服务全产业链。
“税延险”要透明经营、稳健运营,确保百姓利益不受损
《意见》明确,将落实好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
黄洪表示,从国际经验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特别是财税方面的政策支持,期待相关政策的细则及早落地。
对于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税延险”试点,他表示,产品将秉持“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老百姓的投保缴费、产品收益、保险公司的收费等信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防止销售误导。老百姓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产品,也可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产品。
保险资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黄洪表示,确保资金安全,是产品设计的底线,要确保老百姓养老资金保值及取得合理回报。“接下来要力争在《保险法》修改中体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的要求,完善现行保险资金运用规则,逐步建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相对独立的监管制度体系。一是明确对于竞争性行业、高风险行业、不确定领域,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不宜进入。二是细化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业务规则。三是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