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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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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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10月1日施行

7月26日,《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举措,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行动,标志着我省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出新步伐,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丰富了老年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优待政策。在殡葬服务方面,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在旅游方面,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对年满65周岁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在非法定节假日免收门票,在法定节假日门票半价或免收。在医疗方面,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减免老年人一般诊疗费和院内会诊费,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条例》完善了老年人可以享受的关爱扶助政策。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等都作了专门规定。《条例》还首次对子女护理假作了特别规定,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独生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非独生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假,且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条例》提出了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指出要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益慈善事业等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条例》明确了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社会服务制度。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建立全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落实养老机构税收政策、发展养老机构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医养结合等进行了规定。

此外,《条例》还在“优先安排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及时制止和举报向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等行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多方面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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