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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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西省老龄办、民政厅、财政厅、江西保监局《关于转发全国老龄办等四部门有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萍乡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常住萍乡市行政区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承保公司

江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萍乡地区中标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

三、保险责任

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因遭受外来、突发、非主观故意、非疾病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

四、保险产品

(一)政府出资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对象:具有萍乡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城乡特困人员中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以及除前述两种对象之外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理赔责任(具体事项以协议书内容为准):

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1.4万元/人;

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0.42万元/人。

3.承保期限:2017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7年12月31日24时止。

(二)老年人自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对象:常住萍乡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至69周岁除政府出资购买对象之外的老年人。

理赔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2万元/人;

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0.2万元/人(保险人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扣除每人100元绝对免赔额后,按保险条款责任赔付)。

五、保费缴纳

政府出资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由政府财政出资为每位符合条件的投保对象购买1份保险,但70周岁以上老年人须每人每年缴纳1元保费。

自愿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由老年人本人或家属自愿向承保公司购买,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20元。

六、政府出资投保对象登记、出单

3月31日前,具有萍乡市户籍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或委托亲属携带老年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办理投保登记手续,并交纳1元保费。

4月25日前,已办理投保登记手续且缴纳1元保费的前述投保对象本人或委托亲属携带投保对象身份证到村(社区)领取由承保公司出具的个人保险告知单。

七、个人自愿投保对象登记、出单

可由村(社区)统一登记、统一编制花名册、统一收缴保费、统一出具保险告知单、统一时间领取保险告知单。

八、出险、报案、理赔

投保对象发生意外伤害后,及时报案,承保公司根据理赔流程及时办理理赔。未尽事宜依据《全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由江西省、萍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做出解释。

江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91-83508372

萍乡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99-6763625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联系电话:95519 0799-6788610

萍乡市老龄办 中国人寿财险萍乡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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