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老年教育发展实现“积极养老”
导语
首页 > 养老新闻 > 政策法规 > 推进老年教育发展实现“积极养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老年教育是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重要一环。
全国人大代表程萍认为,进一步推进老年教育发展,实现“积极养老”,让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既是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手段,也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需要。
然而,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老年教育的发展都与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程萍指出,由于各自隶属关系不同,使得各地老年大学自上而下没有统一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影响了区域间、上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老年教育规范化发展。程萍建议,在国家层面开展老年教育立法的准备工作。通过立法明确老年大学和其他老年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划、编制、预算,以及办学宗旨、功能定位、领导职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发展规划、评价问责等方面内容。
同时,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群众艺术馆、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科普学校等资源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利用院校自身资源举办老年教育(学校),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向区域内老年人开放场地、图书馆、设施设备等资源;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结合学校特色向老年人提供对口课程。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发展养教结合产业,鼓励和支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年养教结合基础设施;加强老年大学与社会教育机构的合作,组建老年教育联盟(集团)。
此外,程萍还提出,创新老年教育领导管理体制模式。建议改革现行管理体制模式,由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老年教育,以提高行政效率,整合各种资源,更好地解决师资队伍、专业、教材等方面问题,加快老年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立老年教育协会,从行业规范、职业准入和专业学术等方面协助政府指导老年教育发展。
同时,也要采取多种方式努力增加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切实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老年教育事业、举办老年教育机构和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企业和个人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