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国外的养老体系
导语
首页 > 养老新闻 > 政策法规 > 那些国外的养老体系
那些国外的养老体系
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很早就迈入了老龄社会,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居家养老模式。小编今天将从运行机制、筹资机制、服务项目等方面分析和比较部分发达国家和较发达国家的居家养老模式。
一. 英国居家养老模式
运行机制:在政府层面,英国居家养老主要由卫生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地方社会服务局管理。1948年工党政府根据贝弗里奇报告的核心原则,建立了国民医疗保健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国民医疗保健制度由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并实行分级制,其中一级保健(或称基础保健)由家庭诊所和社区诊所等构成,负责提供社区医疗和转诊服务。1974年英国成立了地方社会服务局,根据职能划分,卫生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国民卫生服务体系的管理和监督,地方社会服务局主要负责养老服务购买、老年人服务评估和服务资源配置等工作。
在社区层面:英国的社区照顾体系主要由经理人、专业工作人员和照顾员构成。经理人作为社区照顾的负责人,主要负责聘用工作人员、监督工作情况以及资金分配使用等。专业工作人员上岗需要通过相关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专业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了解社区内老年人的需求,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照顾员直接为老年人提供照顾服务,其中包括部分志愿者。
筹资机制:英国的居家养老大多以国家福利的形式提供,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其余部分通过对私人企业、行业协会、慈善团体等募集获得。地方政府负责确定居家养老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控制在老年人能够负担的范围内,并且由政府为服务费用提供适当补贴。
服务项目:英国居家养老主要包括生活照料、物质支援、心理支持和整体关怀等四大部分。生活照料主要包括为生活自理、半自理老人提供日间照料、送饭洗衣、打扫卫生等上门服务以及依托社区托老所提供短期托老服务。物质支援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为老年人生活场所进行改造升级、安装无障碍设施以及对65岁以上纳税人给予纳税补贴或纳税优惠。心理支持主要包括保健医生上门为老年人检查疾病、传授养生之道和提供心理慰藉等服务;健康访问员定期到老年人家中探访,提供换药、洗澡等护理服务,并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提出老年人治疗康复建议。整体关怀主要包括政府出资兴办社区综合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由社区举办各种联谊会,为老年人生活增添乐趣;在社区建立老年人工作室,为老年人提供低强度工作,以增加老年人收入,维持老年人心智健康。
二.美国居家养老模式
运行机制:美国的居家养老主要依托其医疗保险制度,利用医疗保险支撑居家养老发展。美国医疗保险体系主要包括Medicare和Medicaid两部分。Medicare是面向年满65岁及以上老人或未满65岁的残疾、失能等特殊群体的全国统一医保制度。Medicaid是联邦政府主办、州政府实行管理,覆盖65岁以上残疾人、有幼儿的家庭以及收入在贫困线以下老年人的医疗服务救助制度。各州政府有权根据本州收入水平自主确定Medicaid的标准和覆盖面,联邦政府只负责提供部分经费。
筹资机制:美国居家养老资金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制度,Medicare和Medicaid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补贴,其余部分通过个人储蓄、慈善捐款以及社会救助等渠道解决。美国社区面向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部分免费服务,收费服务项目根据规定由保险或个人负担。
服务项目:美国在1997年《平衡预算法案》中提出了PACE项目(The Program of All-inclusive Care for the Elderly)。PACE项目建立在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为体弱多病的老年人提供全面的医疗相关服务,主要包括急病诊治、住院治疗、医疗护理等服务。此外,美国的社区普遍建有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保健中心等设施,并且社区能够提供包括病历管理、日间照料和家政服务等相关居家养老服务。
三. 日本居家养老模式
运行机制:日本政府没有像西方其他国家一样把老年人赡养问题从家庭中剥离,而是强调国民自立,重视家庭在养老中的重要作用。日本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多以发挥家庭养老功能为目标,以家庭和家庭赡养为前提条件。部分法律(如《生活保护法》、《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残疾人福利法》等)强制性要求家庭和亲属履行赡养义务;有些法律(如《厚生养老金法》、《健康保险法》等)从制度层面对家庭或亲属之间业已形成的赡养关系给予承认。2000年4月日本政府开始实施以《介护保险法》为基础的介护保险制度。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为老年人照护服务提供费用支撑。介护保险制度规定城镇40岁以上有住所的国民强制参保介护保险并缴纳介护保险金,参保国民65岁以后根据条件不同可享受不同标准的介护服务。
筹资机制:日本居家养老资金筹集上遵循以政府为主、服务机构为辅、多种渠道并行的原则,筹资责任由政府、社会以及个人共同承担。日本介护保险制度所需资金一半源于税金、一半源于保险金,其中税金部分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分别支付介护保险制度所需资金总额的25%、12.5%和12.5%。
服务项目:日本居家养老包括访问护理服务、日间护理服务、短期托付服务和社区贴紧型服务等类型。访问护理服务包括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做饭喂食、洗澡换衣、打扫卫生等服务;日间护理服务是指接送老年人到社区老年人护理中心,为老年人提供身体检查、康复训练等服务;短期托付服务是指在老年人家属临时外出时,将老年人托付给社区养老院,接受社区养老院提供的短期护理服务;社区贴紧型服务提供夜间上门服务、失能失智老人日托护理和多功能型居家护理等社区服务。需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要向所在的市、镇或村提出申请,经过专门机构的审核和评估确定符合介护保险制度相关标准,即可享受等级不同的生活照料和居家介护服务。
四. 韩国居家养老模式
运行机制:韩国受传统孝道的影响,韩国国民普遍不希望父母在养老机构养老终生。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模式发展,韩国政府于1992年通过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诸如对赡养老人五年以上的三代同居家庭,减少其财产所得税;赡养65岁以上老年人的纳税者,可以减少其个人所得税等。2000年开始韩国逐步设立日间护理中心、短期护理中心和家庭护理人员派遣中心等机构,提供各种服务以满足居家养老需求。2008年7月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韩国养老模式完成了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长期护理保险与国民医疗保险捆绑的方式运行。按照法律规定,韩国国民强制参保长期护理保险,但是未满65岁的国民只有患有老年疾病的才能享受护理服务。选择居家养老的韩国参保人需要向国民健康公团提出服务申请,由具有资质的公团有关工作人员直接入户家庭,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调查,并以调查结果报告书的形式认定评估结果,最终服务选择权属于服务使用者或其家庭成员。
筹资机制: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倡导社会性和公平性原则,在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内建立了强制性公共养老计划,形成社会安全网,以缓解老年人因贫困无法养老的问题。根据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的规定,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金、国家和自治体以及自付部分,比例分别是为60%、20%和20%。
服务项目: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中规定了居家养老的相关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上门护理、日常照料和短期护理等,并且还规定,对于身处农村或边远地区等设施缺乏、需要依靠亲友提供护理服务的老年群体,给予现金给付,以鼓励承担家庭护理有关人员。除此以外,韩国居家养老还包括洗衣做饭、打扫家务、代写书信等常规照料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