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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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鲁卫办字〔2018〕3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市编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加快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根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56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老年人口数量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2017年,全省老年人达到2100多万,其中约61%的老年人需要医疗护理服务。长期以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老年人健康管理、常见病及慢性病防治、心理健康与关怀、长期照护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有920家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照护服务,开放养老床位数约5.4万张。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开展养老服务,可以统筹医疗、医药、医保资源与养老、养生、养病服务全面融合,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化、全覆盖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和专业化、全方位的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发挥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

二、大力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一)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受理。

(二)利用现有医疗资源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养老许可涉及住建、消防、环评、卫生防疫等有关前置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相应资质,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三)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

(四)公立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其他医疗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资质后,应当依法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五)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活动区域、床位严格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出现医疗与养老床位混用现象。

三、加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政策宣传

各地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各地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进一步破除医疗机构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政策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来源:山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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