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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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实施意见,向全省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幸福养老工程建设,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60%以上。
养老服务市场门槛更低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放宽准入条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 “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非本省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在鼓励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采取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模式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提升养老服务品质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一体化
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以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在农村养老方面,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公共用房和自有房产等资源,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老年人集中居住区、邻里互助点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使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此外,还要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和改造,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通过升级改造,建设老年宜居社区,优化老年宜居环境。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鼓励不具备开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健康检查、指导和管理以及康复护理等健康养老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养生等非诊疗性的健康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
同时,发展适老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
鼓励养老服务市场
加大对重点领域、项目扶持
此外,为了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吉林省加大了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意见》提出,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同时,加大财政扶持政策,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落实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的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