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ing]岳父与女婿争骨灰耋耄老人获2万元精神赔

[北京ing]岳父与女婿争骨灰耋耄老人获2万元精神赔

导语

[北京ing]岳父与女婿争骨灰耋耄老人获2万元精神赔
首页 > 养老新闻 > 政策法规  >  [北京ing]岳父与女婿争骨灰耋耄老人获2万元精神赔

[北京ing]岳父与女婿争骨灰耋耄老人获2万元精神赔

首页 > 养老新闻 > 政策法规  >  [北京ing]岳父与女婿争骨灰耋耄老人获2万元精神赔
[北京ing]岳父与女婿争骨灰耋耄老人获2万元精神赔偿

千龙网北京3月29日讯(记者 查甜甜)女儿因病辞世后,女婿将其骨灰移走,老父不知骨灰下落,无法祭奠。在女儿去世后的第10天,83岁的王大爷将女婿陈先生诉至法院。29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先生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祭奠权,判令其赔偿岳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返还老人出资制作的遗像,同时驳回了老人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

女婿擅自移走骨灰,83岁老丈人将女婿陈先生诉至法院。29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图为宣判现场。 孙雪婷摄

2016年9月10日,王大爷的女儿因患癌症病世,享年50岁。9月12日,女儿的遗体火化,骨灰被寄存在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

王大爷说,在女儿癌细胞全身转移、昏迷、无法行走的危险时刻,女儿被从家中赶出,女婿陈先生提出离婚。女儿病逝当天,王大爷与女婿曾协商共同购买墓穴,但女婿后来反悔。9月12日女儿火化后,陈先生擅自将骨灰取走,并拒绝王大爷和其它家属看望骨灰。

为此,2016年9月20日,在女儿去世后的第10天,王大爷将女婿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骨灰和遗像,不得妨碍祭奠,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女婿陈先生辩称,其与妻子相敬如宾、感情融洽,对妻子已尽扶养义务,并已妥善处理丧葬事宜。妻子患癌症去世,并无过错,从未轰妻子离家,2016年7月30日,是妻子自行提出想回门头沟娘家,离婚也是妻子提出,其始终未同意。妻子去世后,他与岳父因遗体存放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甚至被其他家属强制按倒被要求向遗体磕头、遭到殴打。妻子去世的次日,岳父还向自己父母的住所地送花圈,给他们造成精神伤害。

陈先生还说道,2016年9月15日,他将骨灰转至老山骨灰堂,已妥善安置保存了骨灰,同时还为岳父办理了骨灰寄存卡副卡。但考虑到岳父年事已高,尚处在悲痛中,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再次发生冲突,因此未告知骨灰存放地点。但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已于2016年10月27日短信告知骨灰存放地点,陈先生认为,将骨灰安放于骨灰堂是一种受鼓励的安葬方式,可以让逝者安息,故不同意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关于骨灰管理主体,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石。夫妻二人登记结婚建立家庭,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单元,双方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死者骨灰对配偶的精神利益影响最大。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并考虑到血缘因素以及联系的紧密程度,配偶应为骨灰管理的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亲属。如果在先顺位的骨灰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或管理不当,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本案中,王女士去世后,其配偶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其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相关规定,且存放地点已告知原告,不影响其祭奠,故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阻碍祭奠权行使,法院指出,原告作为死者的父亲、被告作为死者的配偶,均平等地享有对王女士追思、追忆的权利,双方对祭奠权的行使,应当同时尊重对方享有的这一权利。虽然陈先生将骨灰安葬于骨灰堂符合相关规定及传统要求,但安葬时应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并对其情感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事实、情节、程度酌定。

遗像系王大爷出资制作,属其所有,且考虑到其年事已高,对亡女有深深的思念,遗像由其保管亦能助于缓解老人的思女之情,符合中国传统的尊老观念,法院同时判决陈先生返还遗像。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返还遗像,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王大爷本人并未到庭,而是委托另一个女儿出庭,宣判后,王大爷的女儿明确表示将要上诉,被告陈先生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5G零距离,在线挑选养老院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