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出台!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政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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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啦!
特困人员认定范围是什么?可享受哪些救助供养服务?如何申请救助供养?且慢,听民政君一一道来!
供养对象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临界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
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根据自身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等情况填写《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报告》。
申请人应签署《佛山市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按照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以发放特困人员供养救助金的方式为主,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困供养人员物资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为辅的方式予以保障。
各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各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
2.禅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南海、顺德、高明和三水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确定。
(二)提供护理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予以保障。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享受门诊及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具体按《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执行。
(四)提供住房救助。有住房救助需求的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五)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除按本市有关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根据各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票据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六)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权益保障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有意愿的,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二)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区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区级民政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当地集中供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