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规范新建居住(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在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中,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可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
在规划阶段,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宜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方便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低层部分,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不得设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不得分散配置。单独选址的,应当选择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进出、便于服务区域内老年人的地段。
同时将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建设阶段,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养老服务设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达到使用条件,符合无障碍设施要求。
此外,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中,也应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利用现有空闲的厂房、酒店、学校、商业用房、社区用房等改造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可通过民政部门向县级政府申请“一事一议”,或建立常态化联审制度,综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各部门的意见,作出决策。
在竣工验收阶段,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整体同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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