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高利国)民生无小事,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安享幸福晚年,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将为完善养老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实现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养老与每个人密切相关。我国正处于从家庭养老到社区养老的过渡时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搭建,既是重点也是难点。
今年,省委、省政府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我省重点民生实事,计划在年底前,在全省实现每个街道和社区都有一所养老服务设施,这是解决老年人家庭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的有力举措。
据起草小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在调研中,有单位建议增强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街道和社区全覆盖的刚性约束。起草小组在经过认真研究后,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增加一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为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河南欢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条例草案指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十四五”时期,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将持续加深,老年人对养老服务量和质的需求都将持续增长。“十四五”时期,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预计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显得非常重要。为此,条例草案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料护理登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等的依据。
根据老人数量按比例安排公益岗位
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养老服务行业盈利微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社会化运营难度较大,需要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政府资金扶持养老服务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规定:“对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服务的老年人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公益岗位”;同时规定:“对持相关从业证书的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订劳动协议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
规范养老机构收费
规范养老机构收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对具体预付费及押金金额的规定予以修改完善。省人大法制委听取了这一意见,将对预付费的金额由“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服务费修改为“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押金的金额由“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修改为“不得超过一个月”,取消了可以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预付费、押金等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
建立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
人才是推动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支撑。鉴于目前面临人才短缺、人才难留的困境,亟需出台优惠政策,提高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待遇。
条例草案在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薪酬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和具有资格的培训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和褒扬机制,促进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行为
“在调研中,有单位提出,有些企业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但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各种形式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应该予以严厉打击。”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在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于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编辑:高利国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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