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文进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

广东省发文进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

导语

日前,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从12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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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日前,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从12月20日起实施

日前,经广东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从12月20日起实施。《意见》将进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优化广东省各类人才养老保障机制。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对6个方面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

关于港澳台籍人员继续缴费的问题,《意见》明确,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15年;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同时,对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但在广东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人员,也可自愿选择在广东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意见》还明确,在广东工作的港澳台籍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后与广东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其间有未参保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进行补缴。

《意见》指出,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籍居民,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意见》规定,在广东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籍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财政补贴。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职工的退休待遇水平。《意见》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方面,《意见》还规定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如未曾在内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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