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社保局贯彻《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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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汕头市社保局贯彻《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答汕头市社保局贯彻《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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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社保局贯彻《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答汕头市社保局贯彻《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

汕头市社保局贯彻《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答
汕头市社保局贯彻《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问题的解答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颁发了《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2号文,下称《通知》),为使广大退休人员了解此次调整相关政策内容,特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规定:对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通知》同时规定: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视同缴费账户及过渡性养老金(包含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以来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并按照重新核定后的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发放,重新核定前后的差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二、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

  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视同缴费账户从建账时点(转移后从转入地建账时)起,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综合考虑的一定利率增长。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在具体办法未公布前,暂按个人账户利率增长。

  根据省社保局2014年9月23日颁发的《关于做好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293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省局确定的2005至2013年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

  三、属于调整范围人员和不属于调整范围人员

  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属于此次调整范围。

  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的人员主要有以下两类:

  1. 2006年7月前退休的参保人员;

  2. 2006年7月(含7月)后退休但没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

  四、符合调整范围人员的养老待遇新标准执行时间

  对符合调整范围人员从2015年1月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养老待遇。历年应补养老金差额待计算完成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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