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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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长春市:《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特殊和困难老人的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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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特殊和困难老人的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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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特殊和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经研究决定对我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进行调整。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现予以公告。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87905332

电子邮箱:332042257@qq.com

附件:《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城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特殊和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服务对象的认定

(一)服务对象条件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应具有我市城区、开发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城区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

1.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的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老人, 重点优抚对象老人。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老人;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空巢老人。

3. 6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和失智老人。重度失能、失智老人需经过评估确认。

4.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空巢老人。

空巢老人是指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同一街道(乡镇)居住的老人。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老人,只能认定一次,不可重复享受补贴。有下列情况的不能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1.入住养老机构的;

2.已经享受失能照护保险政策待遇的。

(二)认定程序

1.申请受理。凡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登记备案,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审批公示。区级民政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需要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审批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明显位置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有:服务对象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子女状况、身体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级民政部门复核。

3.复核认定。区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情况进行书面复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规范购买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具体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助浴服务、助洁服务、洗涤服务、助行服务、代办服务、康复辅助、精神慰藉、助医服务、应急服务以及日间照料服务等。严禁以食物或生活用品代替服务。

(二)服务标准

参照附件《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标准》执行。

三、规范购买服务资金管理

(一)补贴标准

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实行政府适当补贴,超出补贴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服务对象个人支付。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所需资金市、区按1:1比例承担。

(二)发放使用

补贴资金以养老服务券形式发放,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券补贴资金仅用于老人购买养老服务,不允许提取现金,老人当月未消费完毕的费用,可转到下个月继续使用,但不能累计到第三个月。按照实际消费额度与服务组织进行结算。

(三)资金管理

1.各区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2.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各区上报的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本年度购买服务对象增减变化等情况,每年6月底前预先拨付到区级财政部门。

3.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区级匹配资金、工作经费等,保障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4.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

四、规范购买服务招标采购

(一)服务主体条件

居家养老服务由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等服务主体提供。服务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二)招标采购方式

1.各城区、开发区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体资格为采购标的,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均有资格参与投标,中标服务主体不限制数量。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采购。

2.政府采购的评价标准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具体情况确定。区级民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中标服务主体名录,让老年人自主选择服务主体。应尽量提高覆盖面,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

3. 购买服务内容应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上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区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中标主体的服务最高限价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购买服务评估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区级民政、财政部门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主体,要围绕项目管理、服务质量、资金有效使用、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监管措施。

(二)建立评估监管机制。区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加强评估监管,对在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评估的服务主体,要取消其服务资格。

(三)健全诚信约束机制。服务主体如存在套取资金、隐瞒欺骗、未按合同履约、故意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普遍较低、服务对象投诉较多等严重失信行为,应按照《长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予以惩戒。

(四)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要随时审批认定。服务对象如出现亡故、不再符合补贴条件、入住养老机构等情况,购买服务应自行终止。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加强动态管理,及时下达终止提供服务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对象开展服务的服务主体,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服务主体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六、工作要求

区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组织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

(一)加强购买服务有序衔接。要在做好当年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同时,必须保持项目服务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避免服务中断、服务差异对老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二)加强购买服务政策宣传。要大力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宣传工作,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和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购买服务管理创新。要鼓励通过第三方组织参与服务对象评估认定和服务质量评价等,加强购买服务的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居家养老服务券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13〕46号)同时废止。服务范围和对象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8日

长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定义是指由政府主导,依托社区和社会力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紧急救援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即经合法登记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条件

1.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具有相关资质证书。

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和设备。

4、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经过岗前培训。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5.尊老敬老,富有爱心,宽容,忍让。

三、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与要求

(一)生活照料

生活照料的基本内容包括:个人卫生护理;生活起居护理。

服务要求:洗漱等个人卫生协助到位,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

(二)助餐服务

助餐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协助进食;集中用餐;上门送(做)餐。

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老年人的饮食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助餐服务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

(三)助浴服务

助浴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上门助浴;外出助浴。

服务要求: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中应有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场;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沐浴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助洁服务

助洁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居室整洁;物具整洁。

服务要求:保持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居室内部整洁,物具清洁;用于生活护理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定期翻晒、更换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清洁、平整。

(五)洗涤服务

洗涤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集中送洗;上门洗涤。

服务要求:洗涤前应检查被洗衣物的性状并告知老年人或家属;集中送洗应选择有资质的洗衣机构或有洗涤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集中送洗送取衣物时,应做到标识清楚、核对准确,防止交叉感染;贵重衣物不在本洗涤服务范围之内。

(六)助行服务

助行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

服务要求: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使用助行器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七)代办服务

代办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代购物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代办证件;代邮物品。

服务要求: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代办服务时应当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等。

(八)康复辅助

康复辅助的基本内容包括:群体康复;个体康复。

服务要求:康复辅助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康复辅助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康复辅助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康复辅助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器具。个体康复一般提供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保健性康复。

(九)精神慰藉

精神慰藉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谈心交流;读书读报。

服务要求:精神慰藉应以舒缓心情、排遣孤独为原则;预先了解老年人兴趣爱好等情况;交流过程中应与老年人保持良性互动。

(十)助医服务

助医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陪同就诊;代为配药。

服务要求:陪同就诊的情形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辅助性检查;门诊注射、换药;陪同就诊应注意途中安全;及时向老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诊情况。代为配药的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代为配药一般到老年人居住地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代为配药应做到当面清点钱款和药物等。

(十一)应急服务

应急服务的基本内容包括:接受紧急呼叫;定期上门查看;定期电话查询。

服务要求:对政府补贴对象做到定期上门和电话查询服务;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接到紧急呼叫,应通知相关机构及时赶到服务对象家中;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安装呼叫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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