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 关于改进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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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吉林省 | 关于改进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方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减证便民,优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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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 关于改进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方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减证便民,优化服

吉林省 | 关于改进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方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服务效能,现就改进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方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发放《退休证》。

二、《退休证》停止发放以后,不能作为部门、单位或组织需要进行前置证明的共享信息证件,不纳入政务部门信息共享范围。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及其领取基本养老金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一是登录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官方网站,自行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证明》;二是通过社会保险局自助终端,自助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证明》;三是查阅本人档案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吉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

特此公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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