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一对双胞胎跟随母亲生活,在儿子刚满16岁那年,他被母亲“赶出”了家门。儿子觉得自己被抛弃了,受伤很深,从此断了这份母子情。三年后,当儿子生活逐渐走上正轨时,突然接到母亲电话,向他要钱,要赡养费。面对失业又多病的母亲,儿子态度鲜明,毅然决然地拒绝了母亲的要求。

这一次,受伤害的是母亲,在她看来“养儿防老,天经地义”,可如今,她却只能撕破脸告上法庭来争取这份赡养。

儿子说:被赶出门,母子情断

1985年葛伟与周梅结婚,婚后,周梅一直未能怀上身孕,夫妻二人为此事终日争吵,夫妻感情恶化,几乎到了要离婚的地步。事情的转机出现在婚后7年,周梅终于如愿以偿地怀上身孕,并于次年生有一对龙凤胎,分别取名葛大军、葛娟。

天大的喜事给原本濒临破碎的家庭带来一线生机,葛伟与周梅照顾一双儿女忙得热火朝天,离婚的事早就抛到脑后了。转眼十几年过去,儿女都长大成人了,葛伟与周梅还是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双儿女跟着周梅一起生活。

2008年,周梅向儿子提出:“你不能老是跟着我住,吃我的用我的,你不是还有爸爸吗?你得找他去。”就这样,才满十六岁的葛大军从母亲家里搬了出来,找到父亲,总算有了个落脚地。

这件事对于葛大军来说,伤害太大,他觉得自己被母亲抛弃了,从那以后,便断了这份母子情。好在葛大军早就毕业了,正好趁着生活的压力,赶紧找了一份工作,也算是自食其力了。

2011年开始,正当葛大军的生活、工作逐渐走上正轨时,母亲突然打来电话,要求葛大军必须每个月给她500块钱生活费,说是自己年龄大了,身体不好,老是看病,花钱地方太多,自己又没有工作,四处打零工,也快干不动了,所以现在张口向儿子要钱。

葛大军当时就回绝了,表示当时母亲将他赶出家门,也没有考虑过母子亲情,凭什么现在要找自己要钱,再说,不是还有一个女儿吗,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要赡养费也得是女儿给啊。

母亲说:养儿防老,天经地义

可是,周梅却认为:葛大军是儿子,养儿防老,天经地义。现在她老了,儿子就得尽赡养义务。

为此,母子二人多次沟通都谈不妥,最后,周梅只好撕破脸,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以保障她的日常生活。庭审中,葛大军没多说什么,只是列出了母亲各种收入,称母亲在外面打着零工,每月有几百块钱收入,而且,母亲把他们过去共同居住的一套三室一厅房子租了两间出去,每个月租金就有1000多块钱,怎么可能不够母亲平常生活呢?

关于租房子这事,葛大军提出,这套房子他本来就有权居住,母亲当年把他赶出去,不给他住,现在又把房子租了出去,那么房租是不是也应当有他一份呢?如果母亲把这部分房租拿出来,他就同意支付母亲的赡养费。同时,他也要求双胞胎妹妹支付同样的赡养费。

法庭上,对于“赶走”儿子这事,周梅也特别做了解释,她说:“儿子当时已经毕业,还不找工作,整天在家里,她看着挺着急,在她看来,作为父亲,也有义务照顾儿子,尽管离婚了,但也不能什么都不管吧?她看不下去,所以才不让儿子住在家里。”此外,周梅还强调,自己虽然打零工,但不是天天都找到活干,如今年龄也大了,干不动了,身体也有病,老要打针吃药。她是把房子出租了,可房子是她的,儿子没有权利要钱。相反,儿子赡养母亲,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能因为母亲有一点收入就不养老。

法官点评:秦淮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葛大军月收入只有1100元,周梅房屋出租每月租金1500元,周梅确实有心肌梗塞的疾病,周梅也提供了病例以证明。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周梅也感觉儿子才20岁,工资又不高,还有个女儿,遂同意儿子每月给180元赡养费,葛大军也表示同意。

这起赡养纠纷终于圆满解决,但由此引发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婚姻法》并没有对老年人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做出较为具体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在确定赡养费标准时,以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兼顾赡养人的给付能力。本案中原告周梅本身有经济来源,并且还有其他子女,被告周梅之子葛大军年龄尚小,工资也较低,经调解确定赡养费为每月180元于法有据,也符合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 (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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