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名儿女应尽的义务。日前,白河法院经多方努力,成功调处一起七旬老人赡养纠纷,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解决了老人的急难愁盼。

案情回顾

家住白河县冷水镇的邓某出生于1945年,现已77岁高龄,其与老伴共生育四名子女,其中长子、三女及四女均系公职人员,有稳定的收入,次子在家务农。后邓某老伴去世,邓某于2016年10月又身患脑梗致偏瘫失语,生活无法自理。2016年至2019年期间,四子女分别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2019年2月,四子女达成书面赡养协议,约定邓某由次子照料生活,另三名子女按期支付赡养费。但此后,四子女因各种原因未按协议履行,邓某日常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老年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未果,遂引导邓某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白河法院受案后,考虑到邓某现无行动能力,无法亲自参与诉讼,便积极对接并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予以大力支持,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诉讼。诉讼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四子女经济能力均较好,且也有赡养母亲的意愿,仅仅是因为相互沟通不畅导致出现“心结”而未能很好的履行赡养义务。鉴于此,办案法官未草率开庭,而是选择在调解室首先给双方作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首先给双方当事人讲解了赡养有关的法律规定,随后从亲情入手,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别给四名子女做调解工作。经过一上午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邓某仍由次子负责照料,另三名子女按期支付赡养费用,并当庭补交了此前未支付的部分赡养费用,本案至此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为弘扬传统美德,助力新民风建设,结合近年来农村赡养纠纷问题,2019年在县人大的牵头支持下,白河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处不履行赡养义务行为的具体办法》并发出通告,向全社会宣传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2021年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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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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