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2011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13.26%,这意味着我国人口已进入急剧老龄化时期。老龄化社会结构的迅速形成,也诱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现象。因此,研究老年人的犯罪特点及预防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营造健康向上的老年人生活环境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特点一:作案更隐蔽 侵财者居多

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农村人口中老年人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在犯罪的老年人中,农村户口者占55.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2.8%,这其中21%属于文盲、半文盲。在老年人涉及的诸多罪名中,盗窃、诈骗等侵财型犯罪者居多,占犯罪总数的50%以上;犯罪行为有明显的性别区分,男性老年罪犯多涉及诈骗、猥亵、强奸等;而女性老年罪犯多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罪。另外,窝藏、包庇、销赃、侵占也在老年人犯罪中占有较高比例,约占25%左右。

老年人犯罪具有间接性、智能性、隐蔽性等特征。即老年罪犯往往不亲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而是通过指挥、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既可能是主犯、教唆犯,也可能是帮助犯;此外,从表面看,老年人的体质相对较弱,但社会经验却较为丰富,其智力和技能水平也超过年轻人。因此往往借助他人之手,达到犯罪目的。而老年人的社会阅历也决定了其做事谨慎、善于伪装、不张狂暴露的特点,作案较为隐蔽。

特点二:欲求得不到满足 心理出现畸变

从犯罪原因上看,首先,农村老年人文化生活导向模糊,与社会的文化冲突加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当今一些非主流文化潮流对老年人的心理造成各种强烈刺激,并由此产生多种犯罪动机和行为。比如因感情纠葛而报复杀人;出于占有他人钱财目的而诈骗或偷盗;为寻求生理满足而强奸妇女等等。同时,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引发老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是自身心理变化所致。年事渐高后,老年人的身体素质、精神状态等会发生明显变化,具体表现在:自控力变差、趋向自私、存在敏感、孤僻、多疑、自卑、抑郁、烦躁等多种心理障碍。许多老年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固执、易怒,常常因控制不住情绪而实施犯罪。如,75岁的夏某见女儿与女婿因生活纠纷而争斗,怕自己的孩子吃亏,冲动之下,用菜刀将女婿砍成重伤。此外,老年人不能再像年轻时那样创造财富,因此容易斤斤计较得失。一旦别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往往表现出过激反应,引发犯罪。

第三,社会地位和家庭结构的改变引发许多老年人犯罪。一些城镇退休或退居二线的老年人,由于离开了工作岗位,放松了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不少人认为,即使做了“出格”的事,也不再会受到什么追究和处理。在这种畸形心理驱使下,原来因忙于工作和应酬而掩盖起来的种种不正当欲望此时得到放纵。而农村的老年人则由于年老体弱、生存能力降低,加上遭受儿女虐待、遗弃、不赡养等行为侵害,促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如,儿子经常盗窃、酗酒、虐待父母,79岁的父亲施某趁儿子醉酒时用镐头将其砸死。此外,家庭生活中的失落与社会生活中的“失败”也使不少老年人产生心理疾患。此时,如果外界出现机会和诱惑,或家庭出现突发变故,有的人就很容易触犯刑律。

老人应列为普法对象 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

预防和减少老年人违法犯罪现象,需要组织多方力量齐抓共管。从实际情况看,不少老年人受年龄、文化程度、认知能力的制约,一般不会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因此,普法部门应将老年人列为普法对象,把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上升到应有的高度,组织他们有针对性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各级老龄、民政、宣传、文化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领域建设,多给他们提供互相沟通的交流场所,吸引老年人积极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增强其对不良信息、突发生活变故的抵御能力。同时,要鼓励年轻人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行为习惯,加强老人与子女间的交流互动,才能有效减少由家庭矛盾激化导致的犯罪案件。

此外,有关部门要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方面,对老年人犯罪行为要及时进行打击,敦促处在违法犯罪边缘的老年人悬崖勒马;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权益被侵害老年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的老年回归人员也要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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